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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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强制执行过程中超标的额查封应当如何判定?

    房产强制执行过程中超标的额查封应当如何判定?

    执行标的额依法应当根据执行依据确定的给付内容予以计算,此外,未按执行依据指定期间履行的,还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据此计算,目前已实际执行的财产价值未超过本案执行标的额。后续执行过程中,由伊犁州分院根据司法拍卖推进情况,及时核算已执行到位数额,依法保障各方当事人权益。

  • 工抵房是工程款债权的物化载体,系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工抵房是工程款债权的物化载体,系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本案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案件。核心争议在于承包人建机工程公司通过以房抵债协议实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排除另案债权人紫杰投资公司的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建机工程公司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协商方式主张了优先受偿权,其以房抵债协议属于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合法方式。由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普通债权,故建机公司对案涉房屋的权利足以排除强制执行,遂撤销原判,驳回紫杰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

  • 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如何避免风险做到合规?

    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如何避免风险做到合规?

    在本案申请执行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且由于该公司缺乏清偿能力而未执行完毕的情况下,其与何某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并由何某持该债权转让合同申请天津三中院变更债权受让人为申请执行人,天津三中院以案涉债权转让属于未依法转让,裁定驳回债权受让人何某的变更申请,理据适当;天津高院以案涉债权转让不合法为由,维持天津三中院裁定,法律适用亦正确。

  • 债权转让如果从形式上即可发现可能存在规避执行行为,侵害其他债权人权益的,则不宜直接变更申

    债权转让如果从形式上即可发现可能存在规避执行行为,侵害其他债权人权益的,则不宜直接变更申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执行程序中一方当事人转让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关涉原生效法律文书实体权利的重大变化,关涉到其他重大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故对能否允许当事人转让债权并变更申请执行主体,应同时审查债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性及债权转让原因的合法性。债权转让如果从形式上即可发现可能存在规避执行行为,侵害其他债权人权益的,则不宜直接将受让人作为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