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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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出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情形,应向何地中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如果出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情形,应向何地中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被执行人某A的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属于南阳中院的案件管辖范围,中信银行惠州分行向南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虽然某A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出具关于某A常年在外打工、下落不明的证明,但本案现有证据尚无法证实某A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其他地方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即尚无法证实某A有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经常居住地,故南阳中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此情形下,至于某A在南阳···

  • 房产强制执行过程中超标的额查封应当如何判定?

    房产强制执行过程中超标的额查封应当如何判定?

    执行标的额依法应当根据执行依据确定的给付内容予以计算,此外,未按执行依据指定期间履行的,还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据此计算,目前已实际执行的财产价值未超过本案执行标的额。后续执行过程中,由伊犁州分院根据司法拍卖推进情况,及时核算已执行到位数额,依法保障各方当事人权益。

  • 工抵房是工程款债权的物化载体,系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工抵房是工程款债权的物化载体,系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本案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案件。核心争议在于承包人建机工程公司通过以房抵债协议实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排除另案债权人紫杰投资公司的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建机工程公司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协商方式主张了优先受偿权,其以房抵债协议属于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合法方式。由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普通债权,故建机公司对案涉房屋的权利足以排除强制执行,遂撤销原判,驳回紫杰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

  • 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如何避免风险做到合规?

    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如何避免风险做到合规?

    在本案申请执行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且由于该公司缺乏清偿能力而未执行完毕的情况下,其与何某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并由何某持该债权转让合同申请天津三中院变更债权受让人为申请执行人,天津三中院以案涉债权转让属于未依法转让,裁定驳回债权受让人何某的变更申请,理据适当;天津高院以案涉债权转让不合法为由,维持天津三中院裁定,法律适用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