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不幸终本后,如何维护胜诉权益?
“终本”只是程序性、暂时性的终结案件的执行,不是执行案件的终结,更不是对被执行人的放纵。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让案件重新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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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本”只是程序性、暂时性的终结案件的执行,不是执行案件的终结,更不是对被执行人的放纵。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让案件重新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审查受理案卷是民事执行权运行流程的一项前置环节,亦是后续执行措施赖以维系和顺利开展的基础性准备事项,理应受到正当程序的善待。囿于传统认知和有限成本之限制,执行阅卷在诉讼活动研究中沦为极易被忽视的隐形程序,内在程序价值遭受掩盖和弱化,其固有功能尚未得到应有的发挥。本文试从审核执行立案材料的实务操作入手,以突出和强化执行阅卷程序合理构建的现实意义,引领强制执行工作回归规范、公正、理性之路。
某A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主张天迈公司全部股权归其所有不能成立,亦不能对涉案股权的变价款主张全部所有权,某A可以在执行法院对涉案股权处置后对股权变价款的一半份额主张权利。
近年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手段层出不穷,继与亲友串通放弃债权、通过离婚转移财产等传统“套路”以后,又有本案零元转让股权的“新花样”。但无论财产转移手段如何“包装”,只要存在“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客观事实,均构成犯罪。
案件进入执行后,为做好相关执行工作,法院会视情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但仍有被执行人心存侥幸,企图借用案外人账户进行经营,隐匿转移资产,法院什么情况下有权冻结案外人账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2021年修正为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