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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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程序中追加一人公司股东的审查范围是什么?
本案中,xxx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申请追加广州xxx集团为被执行人,本案的审查范围应为广州xxx集团为河南xx公司的一人股东期间,河南xx公司的财产是否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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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11〕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11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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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60天法定期限不可逾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对当事人提出异议期限区分了两种情况:一是对于一般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二是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本案中,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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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协议书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和法定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能否同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驳回申诉人关于支付迟延履行加倍利息的请求,认定民事调解书已明确约定逾期履行责任(按LPR四倍计息),被执行人支付剩余款项后即视为承担了约定民事责任。法院强调调解书约定的民事责任与法定迟延履行责任不能同时适用,维护了"约定优先于法定"的执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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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抵房是工程款债权的物化载体,系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本案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案件。核心争议在于承包人建机工程公司通过以房抵债协议实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排除另案债权人紫杰投资公司的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建机工程公司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协商方式主张了优先受偿权,其以房抵债协议属于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合法方式。由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普通债权,故建机公司对案涉房屋的权利足以排除强制执行,遂撤销原判,驳回紫杰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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晒奢侈品,买豪车,被认定构成拒执罪
有能力却拒不履行判决?汉阳法院:构成拒执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