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一经送达,立即产生冻结相关债权的效力
按照(2018)最高法执监426号裁定的认定,石某颖申请执行案、张某申请执行案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一经于2017年1月16日送达次债务人,即产生冻结相关债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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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2018)最高法执监426号裁定的认定,石某颖申请执行案、张某申请执行案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一经于2017年1月16日送达次债务人,即产生冻结相关债权的效力。
裁判生效后、立案执行前,被保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扣划其已被保全的款项用于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对于不存在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扣划裁定;通过上述程序债务得以全额清偿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被保全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被申请人申请认定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依职权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结论均应为不予执行,而非驳回执行申请。银川中院裁定驳回某甲公司的执行申请,宁夏高院予以维持,适用法律存在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