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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关于严厉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通告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是宪法和法律实施的具体体现,必须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自觉执行,确保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为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维护宪法、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自即日起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开展执行工作规范提升三年行动的方案》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通
关于严厉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通告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是宪法和法律实施的具体体现,必须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自觉执行,确保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为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维护宪法、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自即日起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开展执行工作规范提升三年行动的方案》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通知,深入推进全面提升执行质效执行行动,全力执结有财产未结案件,全力攻克疑难复杂和阻力大的案件,全力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违法犯罪分子,现就严厉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法院立案执行,但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涵盖单位和自然人),需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并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包括金钱给付、行为履行等方面),全面、及时且足额地履行义务。生效法律文书包含但不限于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书以及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等。对拒不履行的,法院将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依法采取查封、冻结、扣划、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自然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采取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执行措施。
二、在执行过程中,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查封、冻结的财产的,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个人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被执行人可决定十五日以下的司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三、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的,或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和滥用执行异议程序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或者实施其他行为规避执行的,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将把涉嫌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或引导申请执行人自诉,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积极配合执行、确实存在困难但能够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照协议履行的被执行人,法院将依法酌情处理。
四、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协助执行或者实施妨碍执行行为的,法院除责令履行协助义务外,还将视情况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罚款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罚款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作出拘留决定,并向有关机关(含监察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等司法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失信公示,并通过公告栏、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集中曝光。同时将启动联合信用惩戒,并限制乘坐飞机,乘坐G字头动车组、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列车软卧,星级酒店食宿,子女就读高级私立学校等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消费行为。若发现被执行人违反上述禁令,将严厉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的,将按照法律程序办理结案和屏蔽失信记录。
六、申请执行人应积极主动协助法院寻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如发现长期外出躲避执行的被执行人,请及时告诉法院,本院将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执行措施。
七、解决“执行难”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欢迎社会公众踊跃举报、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监督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高消费行为等。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法院将严格保密。凡知晓被执行人行踪及财产线索者,可通过拨打执行指挥中心电话举报。执行线索举报电话:0877-5021286、0877-5018507。
诚信是立身之本,守法是做人底线。在此严正督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要心存侥幸,采取任何方式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都将付出更大的经济、信用及人身自由代价,在社会活动中处处受限、寸步难行。
特此通告。
华宁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

邓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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