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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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工商登记部门承诺债务纠纷由其承担,可否申请追加注销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必须是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本案中,第三人文登某中心仅在威海某公司注销时向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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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出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情形,应向何地中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被执行人某A的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属于南阳中院的案件管辖范围,中信银行惠州分行向南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虽然某A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出具关于某A常年在外打工、下落不明的证明,但本案现有证据尚无法证实某A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其他地方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即尚无法证实某A有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经常居住地,故南阳中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此情形下,至于某A在南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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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不幸终本后,如何维护胜诉权益?
“终本”只是程序性、暂时性的终结案件的执行,不是执行案件的终结,更不是对被执行人的放纵。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让案件重新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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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以零元无偿转让,被执行人被判拒执罪
近年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手段层出不穷,继与亲友串通放弃债权、通过离婚转移财产等传统“套路”以后,又有本案零元转让股权的“新花样”。但无论财产转移手段如何“包装”,只要存在“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客观事实,均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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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出资事关执行程序能否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本案中,寒地黑土集团在减少注册资本过程中,存在先发布减资公告后召开股东会、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等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减资程序规定的情形,但作为寒地黑土集团股东的省农资公司并未利用寒地黑土集团减资实际实施抽回出资的行为。省农资公司虽将其登记出资由5000万元减至3000万元,但寒地黑土集团的权益并未因省农资公司的行为受到损害,资产总量并未因此而减少、偿债能力亦未因此而降低。省农资公司的行为不属于《最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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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二人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实质就是一人有限公司,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猫人公司依据《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申请追加青曼瑞公司股东某A、某B为被执行人。故本案焦点为青曼瑞公司是否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猫人公司申请追加某A、某B为被执行人应否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