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
与“拍卖”标签相关聚合资讯
-
法拍房拍得后拒付尾款,重新拍卖损失十万元自担
法拍房竞买成功后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尾款。许某拍得房产后拒绝支付剩余二十五万元,法院重新拍卖后成交价降低十万元,该差价由许某补足。竞买人应充分评估资金实力,拍得后反悔不仅损失保证金,还需承担重新拍卖的全部价差损失。
-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关于“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活动 中若干问题的解答[法明传(2014)250号]
自“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活动开展以来,各地法院对专项活动中案件剔除、积案清理、数据统计等工作存在疑问。在近期对相关省份摸底统计情况抽查过程中,最高法院执行局收集汇总了地方法院反映较多的问题,经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体讨论研究、统一认识后,对这些问题作出解答,供各地法院在本次专项活动中参考。
-
别把司法拍卖当淘宝!没有七天无理由退货
司法拍卖是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司法活动,而非普通商品交易。它没有“试用期”,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竞买人一旦出价成功,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参与司法拍卖前,竞买人应充分了解标的物现状、评估自身支付能力,切勿冲动出价。
-
亿元抵押资产拍卖后案款滞留 最高法跨域指定执行破解困局
某集团公司等为申请执行人,涉及多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大连海事法院拍卖相关资产后,亿元案款五年未分配,抵押权人权益难保障。最高法审查后,指令将四案移交宁波中院执行,破解执行困局,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
案外人申请参与分配从被拒到逆转,最高法出手保障普通债权人平等受偿权
参与分配不要求证明“绝对无财产”,只要已取得执行依据且被执行人现有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可申请。本案中,虽有股权未处置,但股票已退市、多案终本、债权总额远超可执行财产,符合参与分配实质条件,法院应依法准许。
-
“假租赁真逃债”:法院重拳打击执行对抗行为
近日,一起利用虚假租赁合同对抗法院执行的案件引发关注。债务人艾某欠款700万元拒不履行,竟与他人合谋伪造十年租约,企图阻止房产拍卖。法院通过现场调查发现实际租户与异议人租期重叠,经询问揭穿谎言。最终,两人因恶意串通被各罚10万元。此案警示:法律保护真实租赁,但绝不容忍以“租赁”之名行“逃债”之实,任何妨碍执行的行为都将付出代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