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分配
编者按:某集团公司等为申请执行人,涉及多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大连海事法院拍卖相关资产后,亿元案款五年未分配,抵押权人权益难保障。最高法审查后,指令将四案移交宁波中院执行,破解执行困局,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中国某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执监363号
申诉人(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申请执行人:王某一。
申请执行人:郑某。
申请执行人:王某二。
被执行人:沈阳某钢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沈阳某材料总厂。
被执行人:鸡西某制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辽宁某国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鸡东某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周某二。
被执行人:朱某。
被执行人:周某一。
被执行人:周某三。
中国某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集团公司)因大连海事法院在执行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申请执行辽宁某国贸有限公司、沈阳某钢铁有限公司、鸡西某制钢有限公司、周某二、朱某、周某一、周某三、沈阳某材料总厂、鸡东某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对大连海事法院长期不予发放案款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申诉,请求本院监督。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集团公司向本院申诉称,该公司对大连海事法院拍卖的沈阳某材料总厂名下案涉土地使用权及厂房享有合法抵押权,抵押金额1.073亿元。大连海事法院对土地使用权及厂房拍卖成交后至今五年时间里,长期不予启动拍卖款分配程序,未形成分配方案。请求本院督促大连海事法院尽快制作分配方案,依法对案款进行分配。
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标的物经大连海事法院依法组织网络司法拍卖,于2018年2月9日以1.397682亿元拍卖成交,拍卖款一直存放在人民法院账户中。某集团公司曾多次向大连海事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本院也曾于2019年、2020年两次对拍卖价款分配出具督办函,但拍卖款至今未分配,相关案件至今未执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第74条第2款规定:“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符合上述法律、司法解释关于上级法院决定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的情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4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指令大连海事法院将(2015)大海执字第208号、210号,(2017)辽72执339号、(2019)辽72执308号等四案统一交由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大连海事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件卷宗材料移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日

邓杰律师
专业
深更厚积专注执行
尽责
全力办理执行委托
务实
扎实维护胜诉权益

邓杰律师电话:13715198118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