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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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结算工程款是否适用执行到期债权?
张某、四川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最高法执监397号 申诉人(申请执行人):张某。 被执行人:四川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利害关系人:成都某某投资有限公司。 申诉人张某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高院)(2023)川执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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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向公司转账未备注股东投资款且未公示,法院会支持其已出资不能追加为被执行人吗?
股东各自主张已全额履行股东出资义务或无需承担股东出资义务,然公司登记的企业公示信息与其主张均不相符,显然难以对抗基于公司公示信息产生信赖利益的公司债权人。且鉴于某公司的身份及其未出庭质证等情况,法院未认可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据此,股东提出的其已履行股东出资义务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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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中央“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任务,正确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经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解释》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依法保护权利、突出问题导向,明确程序适用规则和实体保护条件。《解释》规定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管辖、多重查封情形下案件的起诉和审理、执行异议之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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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能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民事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常希望通过执行其配偶的财产实现债权。然而,我国法律对执行配偶财产设定了严格限制,需兼顾债权实现与配偶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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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一经送达,立即产生冻结相关债权的效力
按照(2018)最高法执监426号裁定的认定,石某颖申请执行案、张某申请执行案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一经于2017年1月16日送达次债务人,即产生冻结相关债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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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法院裁定结论应为不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被申请人申请认定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依职权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结论均应为不予执行,而非驳回执行申请。银川中院裁定驳回某甲公司的执行申请,宁夏高院予以维持,适用法律存在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