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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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缴备案信息,能否直接佐证股东完成出资义务?
本案厘清商事审判裁判边界,工商公示出资信息仅为企业自主填报材料,未经官方核验,无法单独证明股东实缴出资;受让股东抗辩足额出资,必须提交银行缴存凭证佐证。公司无财产执行且拒不破产,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债权人可追责未出资股东,要求其承担债务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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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有力度,司法有温度
债权人遇到公司欠债不还、股东通过变更股权或减资等方式逃避债务时,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新公司法实施后,债权人可以在起诉公司时一并将现股东、原股东列为被告。关键在于调查公司的工商档案、股东出资情况和股权变更记录,收集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逃避债务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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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股东虚假增资后转出资金,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如何追责?
公司增资时由他人代缴资金,验资后短期内以借款名义全额转出,股东不能合理解释资金来源和资金去向的,构成虚假出资。债权人提供合理怀疑证据后,举证责任转移至股东。债权人可通过诉讼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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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与企业破产协同机制典型案例
蔡某某案展示了执行转破产程序中协同解决经营者连带责任的制度创新。通过构建债务人诚信画像,区分经营债务与个人金融债务,实现了清偿率的大幅提升。研究认为,这种一体化处理机制有效平衡了债权受偿与债务人重生,避免了因企负债导致的永久性市场退出,具有显著的制度优化价值和社会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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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若干意见,要求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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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明的老板们注意了,最高法明确公司注销清算法律红线
本案围绕《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二十三条的适用展开争议。申诉人主张股东仅担账簿外债务,法院则认为法律未限定承诺债务范围,该认定厘清了承诺担责的核心要件。同时,本案明确公司清算时对已知债权人的书面通知义务是法定强制性义务,登报不能替代。此外,法院否定了本案与类案的参照适用,凸显个案事实对裁判的影响,为研究执行追加与公司清算责任的衔接提供了典型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