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追加当事人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

面对股东虚假增资后转出资金,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如何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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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公司增资时由他人代缴资金,验资后短期内以借款名义全额转出,股东不能合理解释资金来源和资金去向的,构成虚假出资。债权人提供合理怀疑证据后,举证责任转移至股东。债权人可通过诉讼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虚假增资后转出资金,债权人如何追责?

  基本案情

  重庆茂宏商贸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召开股东会,决定新增注册资本97万元。其中股东叶代清增资38.5万元,邓涵瑞增资20万元。当月21日,案外人李芳蓉以现金方式代三名股东缴纳了全部增资款,存入茂宏公司账户。同日,重庆鑫易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确认增资到位。

  2011年5月4日,茂宏公司将970173.94元转入该公司另一账户,同日又将97万元转账给案外人李昊麟,转账备注为“借款”。该款项转入李昊麟账户后,当日即被现金支取。

  2014年6月,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决茂宏公司返还东普公司货款2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判决生效后,东普公司申请执行,因茂宏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东普公司认为茂宏公司股东叶代清、邓涵瑞存在虚假增资行为,先后申请追加二人为被执行人。垫江县人民法院以事实依据不足为由驳回申请。东普公司遂向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二股东虚假增资并要求其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审、二审均驳回东普公司诉讼请求。东普公司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中,东普公司提交了公安机关对李芳蓉的讯问笔录及《银行询证函》等新证据。李芳蓉在笔录中承认其长期从事垫资、验资业务,为多家公司代办出资。李芳蓉在《银行询证函》上签名确认查询事项。再审法院认定上述证据足以对股东出资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认定叶代清、邓涵瑞构成虚假出资,并判令其在各自欠付出资额本息范围内对茂宏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股东在增资过程中由他人代缴出资,资金验资后短期内以借款名义全额转出,能否认定为虚假出资。

  裁判要旨

  债权人就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并提供初步证据后,举证责任转移至股东一方。股东仅提交验资报告证明资金曾进入验资账户,但未能对代缴资金来源、资金短期内转出等疑点作出合理解释并举证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构成虚假出资。验资报告未被撤销的事实,不影响法院根据在案证据综合认定股东出资不实。

  律师说法

  公司欠债还不上,债权人能不能找股东要钱?这起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能,但要有证据。

  很多公司注册或者增资的时候,股东自己不掏钱,找专门做垫资的人把钱打进去,等验资报告一出来,马上把钱转走。这种操作在实务中不少见,对外看起来公司注册资本很雄厚,实际上是个空壳。债权人跟这样的公司做生意,一旦发生纠纷,公司账上没钱,判决就成了“一纸空文”。

  本案的关键转折在于举证责任。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只要拿出让法官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比如资金是别人代缴的、验资后很快被转走,举证责任就转移到股东那边去了。股东得自己证明确实出了资,不能光拿一份验资报告说事儿。验资报告只能证明钱在账户里待过,证明不了钱是股东自己的、也证明不了钱没被抽走。

  对债权人来说,追索股东责任有两条路:一是在执行阶段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但这在实务中难度较大,法院通常会要求另案起诉;二是直接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本案走的就是这条路。后者的优势在于可以全面审查事实证据,不受执行程序的程序限制。

  这类诉讼的关键证据包括:公司工商内档(验资报告、公司章程)、银行账户流水(证明资金进出轨迹)、代缴出资人的身份信息及关联证据等。债权人如果发现公司股东存在类似操作,可以委托律师调取上述材料,在诉讼时效内及时主张权利。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条: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索引

  本文案例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民再248号民事判决书

维权攻略

————类案参考、行动指南————

(以下攻略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梳理债权债务关系

先确认公司欠你的钱有没有生效判决或者明确的合同依据。如果还没有起诉公司,先起诉公司拿到判决再说追股东的事。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等法院出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这个裁定是后续起诉股东的重要材料。

调取公司工商档案

去公司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工商内档,重点关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验资报告、增资决议这些材料。验资报告上会写钱是怎么进来的、谁缴的、进了哪个账户,这些信息是后续查资金去向的起点。

查询银行资金流水

拿着工商档案里的账户信息,申请法院调取或者委托律师持调查令去银行查流水。重点看验资那天钱怎么进来的、验资后几天内钱怎么出去的、转给了谁、备注写的什么。资金短时间内进出的轨迹是认定虚假出资的核心证据。

收集代缴出资人线索

如果验资报告显示钱是别人代缴的,想办法查这个代缴人的背景。本案中李芳蓉是长期做垫资业务的,公安机关有她的案卷。实务中可以通过裁判文书网、企业信用信息等渠道查代缴人是不是惯犯,也可以申请法院调查。

整理证据提起诉讼

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案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诉讼请求要写清楚:确认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并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证据清单至少包括:债权凭证、执行终结裁定、工商内档、银行流水。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以下问答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问题1:股东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有什么区别?

答:虚假出资是压根没出钱,找人垫资做个样子;抽逃出资是钱先打进去了,公司成立或增资后又想办法把钱弄出来。本案属于虚假增资,因为资金根本不是股东自己的,从头到尾就是走过场。

问题2:公司欠债不还,可以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吗?

答:执行阶段申请追加股东难度较大,法院通常会要求另案起诉。本案东普公司先走追加程序被驳回,后来才通过诉讼拿到胜诉判决。建议债权人直接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由提起诉讼。

问题3:验资报告都出了,还能说股东没出资吗?

答:验资报告只能证明资金在某个时间点进入了公司账户,证明不了这笔钱是股东自己的。如果资金是找别人垫的、验资完马上被转走,验资报告就是一张“走过场”的纸,不能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

问题4:债权人起诉股东虚假出资,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答:需要准备:公司工商内档(验资报告、章程)、银行账户流水(证明资金进出)、代缴出资人的身份和操作模式证据、债权凭证(判决书或合同)。核心是证明资金不是股东的、进来后很快出去了。

问题5:股东已经把钱转走了,还能追回来吗?

答:可以。股东要在虚假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叶代清承担38.5万元加利息,邓涵瑞承担20万元加利息,这笔钱要用来偿还公司欠东普公司的债务。

问题6:公司都注销了,还能追究股东责任吗?

答:能。公司注销不影响股东因出资不实应承担的责任。本案茂宏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注销了,但再审法院仍然判决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出资义务是法定责任,不因公司注销而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