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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依法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某公司股东出资后两日内即将款项转至案外人,且无证据证明系正常交易,构成抽逃出资。该公司拖欠货款无力清偿,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无果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最终判决三名股东(含股权转让的原股东)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彰显了司法对逃废债行为的惩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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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元转股逃债985万遭法院一剑封喉,股东连环“空手套”被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0元转股”不是金蝉脱壳。最高法今日通报:庄某某先后两次将995万认缴股权零对价甩给关联公司,并偷偷把出资期限延至2040年。法院认定逃债恶意,判令原股东及接盘方在985万未缴范围内对78万建材款承担补充赔偿,为“执行难”再开一剂猛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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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财务人员混同,采购和销售义务混同,关联公司面纱一揭即连带
老板用两家“空壳”公司轮流签合同、共用出纳账号,把200万货款拖成“三角债”。法院一句话:别玩套路,两家都得一起还!提醒:对方公司地址、股东、财务一样,就得小心被“一锅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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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程序中追加一人公司股东的审查范围是什么?
本案中,xxx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申请追加广州xxx集团为被执行人,本案的审查范围应为广州xxx集团为河南xx公司的一人股东期间,河南xx公司的财产是否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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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的配偶对公司拖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成虎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某B为成虎公司的唯一股东,而成虎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大量资金转入某B个人账户的情况。二审判决在某B不能证明成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认定某B应对成虎公司欠付某A的工程价款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同时,基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成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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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时股东向工商登记部门承诺债务纠纷由其承担,可否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申请追加相关股东为被执行人?
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文登市某联合加工厂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案由:保证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执监431号 申诉人(申请执行人、复议申请人):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文登市某联合加工厂。 第三人:威海市文登区某发展服务中心(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