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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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予子女财产不是家庭共有财产,父母背债亦可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现争议焦点为:案涉房产是某A个人所有还是某C、某A家庭共有;某A对于案涉的执行房产是否可以排除强制执行。本院认为应结合房屋购买时间、购房款来源、家庭住房情况、债务发生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某A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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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到期后执行法官严重不负责任未及时进行续封,致使当事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峰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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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子活过来了,50多名员工的饭碗保住了!
“执行不能”的案件并非一道简单的判断题,非黑即白,更像是一道填空题,需要从方方面面帮助“诚而不幸”的企业渡“危”为“机”。据闽侯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吴华介绍,今年以来,闽侯法院灵活运用“活封活扣”、信用修复等机制,成功促成34件涉企执行案件达成和解,帮助34家陷入困境的企业重获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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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了规范委托执行工作,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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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配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名下银行存款系其个人财产的,法院可以进行冻结
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时,法院应充分调查被执行人是否与他人拥有共同财产。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银行存款虽以个人名义所存,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存款系其个人财产,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共有的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涉案银行存款进行冻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