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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还玩转移财产?法院:实刑伺候!
该案揭示了拒执罪自诉机制在“执行难”背景下的实践价值。二审法院严格把握缓刑适用要件,纠正一审偏差,体现了“实质履行+真诚悔罪”双重标准,对完善拒执犯罪量刑裁量体系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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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低价出租、转移资金等手段逃避执行,科技公司及负责人获刑
某科技公司及负责人王某,因借款纠纷被判还款后,拒不履行义务,通过极低租金出租核心资产、隐瞒债权、转移公司资金至亲属账户等方式逃避执行,最终因拒执罪,公司被判罚金30万,王某获刑三年,彰显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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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打击“拒执犯罪”第二批典型案例(2026年1月24日)
2026年1月24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打击“拒执犯罪”第二批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拒执罪典型案例,集中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规避、抗拒执行行为的决心。无论是转移隐匿财产、利用“执行空窗期”逃债,还是违反限高令、通谋隐匿资产,法院通过多部门联动、大数据追踪、穿透式查控等措施,彻底击穿逃避执行的“障眼法”,让违法者受到严惩。这些案例既是严厉警示,更是推动“纸面权利”变为“真金白银”的司法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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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补偿款给女儿躲债?法院:拒执罪成立!”
“聪明反被聪明误!”洪某金为躲50万债务,竟将140万拆迁补偿款转至女儿账户,妄图制造“无钱可还”假象。法院识破后以拒执罪判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半。此案释放强烈信号:任何规避执行的“小动作”,都可能换来刑事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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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若干意见,要求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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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明的老板们注意了,最高法明确公司注销清算法律红线
本案围绕《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二十三条的适用展开争议。申诉人主张股东仅担账簿外债务,法院则认为法律未限定承诺债务范围,该认定厘清了承诺担责的核心要件。同时,本案明确公司清算时对已知债权人的书面通知义务是法定强制性义务,登报不能替代。此外,法院否定了本案与类案的参照适用,凸显个案事实对裁判的影响,为研究执行追加与公司清算责任的衔接提供了典型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