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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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子活过来了,50多名员工的饭碗保住了!
“执行不能”的案件并非一道简单的判断题,非黑即白,更像是一道填空题,需要从方方面面帮助“诚而不幸”的企业渡“危”为“机”。据闽侯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吴华介绍,今年以来,闽侯法院灵活运用“活封活扣”、信用修复等机制,成功促成34件涉企执行案件达成和解,帮助34家陷入困境的企业重获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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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依据第三人向其出具的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书面承诺申请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第三人向其出具的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书面承诺申请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 ,2020年修正,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情形不同,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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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开展执法司法专项检查期间征集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线索的公告
武威市委政法委于8月27日至9月2日,对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开展执法司法专项检查。为深入查找执行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违规、违反法定程序、失职渎职等问题,向社会征集有关问题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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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结算工程款是否适用执行到期债权?
张某、四川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最高法执监397号 申诉人(申请执行人):张某。 被执行人:四川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利害关系人:成都某某投资有限公司。 申诉人张某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高院)(2023)川执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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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了规范委托执行工作,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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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向公司转账未备注股东投资款且未公示,法院会支持其已出资不能追加为被执行人吗?
股东各自主张已全额履行股东出资义务或无需承担股东出资义务,然公司登记的企业公示信息与其主张均不相符,显然难以对抗基于公司公示信息产生信赖利益的公司债权人。且鉴于某公司的身份及其未出庭质证等情况,法院未认可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据此,股东提出的其已履行股东出资义务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