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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打击“拒执犯罪”首批典型案例(2025年11月14日)
今年9月以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为持续加强打击拒执犯罪宣传,强化“生效判决必须履行”的社会共识,现从湖北法院近年来移送或审结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中精选发布7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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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申请参与分配从被拒到逆转,最高法出手保障普通债权人平等受偿权
参与分配不要求证明“绝对无财产”,只要已取得执行依据且被执行人现有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可申请。本案中,虽有股权未处置,但股票已退市、多案终本、债权总额远超可执行财产,符合参与分配实质条件,法院应依法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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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鱼塘转租藏猫腻,夫妻舅子拒执齐落网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有能力执行却恶意逃避的拒执犯罪。被执行人不仅隐瞒真实收入,还串通亲属签订虚假协议转移财产,严重挑战司法权威。依据刑法规定,此类行为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提醒:任何规避执行的“花招”都逃不过法律火眼金睛。主动履行是唯一出路,心存侥幸必被严惩。司法尊严不容亵渎,生效裁判必须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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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隐瞒财产逃避执行可构成拒执罪
该案典型呈现了“复合型”拒执行为:财产申报欺诈+婚姻关系工具化+人身隐匿,形成系统性规避执行链条。司法机关通过穿透式审查,识别其“表面无财产、实际有收益”的真实状态,并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拒执罪的立法解释,精准适用“情节严重”标准。此判例强化了民事执行与刑事追责的衔接机制,为打击“老赖”新型规避手段提供了司法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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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执行争议:查封债权的抵销权行使,需过执行法院审查关
本案明确了执行程序中到期债权抵销的关键规则:法院可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采取冻结等执行措施,生效判决确定的到期债权,第三人否认的法院不予支持。若债权已被查封,第三人主张抵销不仅要符合民法典抵销权要件,还需经执行法院审查确认。本案中第三人未经法院审查,自行与被执行人签订结算协议抵销查封债权,实质是否定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其主张无法对抗强制执行,相关申诉请求也被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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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被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后,卖方再约定保留所有权还有效吗?
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设备后,因乙公司拖欠货款,三方补签协议约定甲公司保留设备所有权,租金直接抵扣欠款。不料该设备此前已因乙公司另案借款纠纷被法院查封,甲公司以所有权保留为由提执行异议被驳回。法院认定动产交付后所有权已转移,查封后再约定所有权保留无效,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这一案例提醒企业,动产买卖中所有权保留需及时约定并登记,避免后续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