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清偿
与“债务清偿”标签相关聚合资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白名单项目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24〕154号)
白名单项目虽优先保障交付,但并非完全豁免债务。债权人应尽快核查抵押登记时间,若仅抵押土地使用权,则无权就新增建筑优先受偿。可转向追究股东抽逃出资或申请参与融资监管,而非强行查封续建资金。
-
用儿子名义开公司藏钱躲债构成拒执罪
一对父子为逃避千万元债务,竟以儿子名义注册公司、混同账户、转移售房款,还将房产过户给亲友。法院查明后以拒执罪判刑,并促成650万元回款。这起典型案件释放明确信号:花样逃债,终将付出法律代价。
-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何理解和适用?
一家公司账户早被超额冻结,却因未主动处理,被法院要求支付三千多万迟延利息。该公司喊冤称主债务未定且非自身过错。最高法最新裁定明确:账户冻结不等于债务已履行!若想免除利息,必须主动申请法院划款或依法提存。此判决为商事主体如何应对执行困局提供了清晰行动指南。
-
发挥破产程序的债务概括清偿功能,找到平衡各债权人债务人利益的“最优解”
本案为全省首例在"执转破"程序中恢复企业营业执照并完成破产重整的案件。昆山玉成置业有限公司因债务危机导致商住大厦停工,法院通过"执破融合"机制将执行程序转为破产重整,恢复企业营业执照并引入2亿元投资完成续建,最终实现抵押权、工程款、职工债权全额清偿,消费性购房人优先保护,普通债权清偿率从零提升至10%。
-
向工商登记部门承诺债务纠纷由其承担,可否申请追加注销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必须是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本案中,第三人文登某中心仅在威海某公司注销时向工商···
-
继承人如果声明放弃继承债务人遗产,申请执行人就不能要求其承担债务吗?
继承人仅声明放弃继承债务人遗产,是否仍需承担其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