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追加当事人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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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如果声明放弃继承债务人遗产,申请执行人就不能要求其承担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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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0-17   查看:1035

编者按:继承人仅声明放弃继承债务人遗产,是否仍需承担其债务

继承人仅声明放弃继承债务人遗产,是否仍需承担其债务

  鲁法案例【2025】499

  案情简介

  2011年4月,借款人孙某甲向银行借款100万,借款人孙某甲之妻张某签订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原告刘某之妻董某为该笔借款担保。后借款人孙某甲与其妻张某均未还款,保证人董某向银行偿还了借款本金25万元,后借款人孙某甲陆续向保证人董某还款17万后向董某出具“截止2022年1月还有8万元未偿还”的欠条一张。

  2022年10月,孙某甲去世,保证人董某亦去世。原告刘某多次追索剩余代偿款未果,故起诉被告张某、孙某乙(孙某甲与张某之子),主张被告张某偿还代偿款8万元,并主张被告孙某乙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庭审中,被告孙某乙辩称其已经声明放弃对被继承人孙某甲遗产的继承,且孙某甲没有任何遗产,其并未实际继承孙某甲的任何遗产。

  法院审理

  庭审中,被告张某、孙某乙对借款人孙某甲向保证人董某出具的欠代偿款的欠条真实性予以认可。经查明,借款人孙某甲有宅基地上房屋一套,由被告张某、孙某乙居住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原告刘某作为董某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继承董某的合法债权,有权向作为共同债务人的被告张某追偿剩余代偿款本金8万元,故原告主张被告张某偿还代偿款8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另,被告孙某乙虽称其声明放弃对被继承人孙某甲遗产的继承,但并未提交在遗产处理前书面放弃继承孙某甲遗产的相关证据,且借款人孙某甲亡故后,被告孙某乙对孙某甲遗留的个人财产宅基地房屋实际居住并进行管理,孙某乙通过自己的行为表明未实际放弃孙某甲相关遗产的继承。被告孙某乙作为孙某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孙某乙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偿还代偿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偿还代偿款8万元;被告孙某乙对上述代偿款项在继承孙某甲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法院判决后,原告及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生老病死乃自然规律,但债务人死亡,债务并不会“人死债消”。《民法典》第1161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该条内容规定了限定继承的原则,是指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也就是说继承人对债务人的遗产债务承担的是以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的有限清偿责任,而非无限清偿责任。这是《民法典》公平原则在继承编中的具体体现。当然对于继承人自愿偿还超过所得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债务人生前所负的债务的,属于继承人权利自治的范畴,法律对此不予干涉。其次,《民法典》第1160条还规定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形,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原则上可不负清偿责任,但放弃继承是需要符合《民法典》第112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3条、第34条、第35条规定的时间要件和形式要件,若继承人仅在庭审时称其声明放弃继承,无证据予以证实,法定继承人又实际继承了被继承人的遗产,而声明放弃遗产继承非真实意思表示,则放弃继承的声明无效。另,若法定继承开始后,法定继承人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已将遗产移交其他遗产管理人管理,并对被继承人遗产实际管理、控制、使用、占有的(如继续使用房产),则法院可认定法定继承人仍为实际遗产管理人,故法定继承人仍负有管理遗产并在管理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再次,遗产继承完成后,放弃的是所有权,而非遗产继承权。

  综上所述,继承人是否因债务人死亡而无需承担债务人的债务,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债务人有遗产且其继承人明确继承。债务人去世,其继承人继承了遗产,那么继承人应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借款人生前应当依法缴纳的税款和所负的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除继承人自愿偿还,否则超出的部分继承人无义务进行偿还。

  二、债务人无财产可供继承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债务人去世后,其无财产可供继承或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则继承人对债务人生前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所负债务可不负清偿责任。

  三、特殊情形处理。债务人的遗产若无继承人,遗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清偿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除继承人对遗产债务的清偿责任的承担外,本案还涉及了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问题。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债权人应按照约定的还款时间及时向债务人催讨借款,否则一旦债务人去世,其继承人面对陌生的债务,可能会以不知情等理由消极应对,这对债权人来说是极其不利的,债权人应通过合法途径寻求解决,及时主张权利。债务人的继承人亦不得隐匿、转移遗产逃避债务履行,否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山东高法

  作者:高青法院 马成军 孙宁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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