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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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被起诉前转移财产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的认定规则

    在被起诉前转移财产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的认定规则

    对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通常应当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但是,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前,为逃避执行,通过“假离婚”等方式转移、隐匿财产并持续至执行阶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亦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 为逃避执行,在民事裁判前转移财产并持续至执行阶段的行为的定性

    为逃避执行,在民事裁判前转移财产并持续至执行阶段的行为的定性

    浙江衢州一起典型拒执案引发关注:杨某荣夫妇在雇工摔伤后,预感将面临巨额赔偿,竟在法院判决前火速将房产“抵押”给朋友,虚构300万元债务。尽管事后全额赔偿并获谅解,仍被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刑。裁判明确:只要转移财产行为持续到执行阶段,即使发生在判决前,同样构成拒执罪!此案释放强烈信号:任何企图通过“提前布局”逃避执行的行为,都将面临刑事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