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拒执罪等刑案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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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 “表面无财产” 困局!法院揪出转移收入逃执者,以拒执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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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2-15   查看:1022

编者按:本案呈现了 “表面无财产、实际高消费” 的典型逃执情形,法院通过微信流水、收入记录等线索突破执行困境,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实践样本。案件处理既以拒执罪追究刑责,又基于代偿、认罪认罚情节适用缓刑,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准适用。

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

施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宽严相济,以打促执见成效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2年间,被执行人施某因多起经济纠纷被申某、叶某等人诉至法院。相关案件经判决或调解生效,确定施某应履行给付义务,总标的额达58万余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多次查询,发现施某名下仅有零星存款及一辆汽车,无其他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执行过程中,施某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申报财产状况。经法院调查核实,施某在2022年8月至11月期间,将其在武汉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资收入20839.08元转移至其母亲曹某银行账户,用于个人消费。同时查明施某多次出入酒吧等高消费场所,明显违反限制消费令。

  鉴于施某隐藏、转移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8日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拘留期满后,施某仍拒不履行义务,法院遂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4年1月,检察机关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施某提起公诉。

  案件审理期间,施某亲属代为履行238903.59元,5件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另与2件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首期履行金额17800元。

  2024年2月2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到其亲属代为履行部分义务,本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依法判处施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在明知负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仍通过转移工资收入、违反限制消费令等方式逃避执行,性质恶劣,依法应予严惩。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运用微信流水、收入记录等线索,精准识别被执行人真实履行能力,有效破解“表面无财产、实际高消费”的执行困境,为类似案件办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在刑事审判环节,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被执行人后续履行情况、认罪认罚态度等情节,依法适用缓刑,实现了惩戒威慑与教育挽救的有机统一,充分彰显了“拒不履行必受罚,主动履行为正途”的司法理念。(来源于2025年11月14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打击“拒执犯罪”首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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