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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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缴备案信息,能否直接佐证股东完成出资义务?
本案厘清商事审判裁判边界,工商公示出资信息仅为企业自主填报材料,未经官方核验,无法单独证明股东实缴出资;受让股东抗辩足额出资,必须提交银行缴存凭证佐证。公司无财产执行且拒不破产,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债权人可追责未出资股东,要求其承担债务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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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股东虚假增资后转出资金,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如何追责?
公司增资时由他人代缴资金,验资后短期内以借款名义全额转出,股东不能合理解释资金来源和资金去向的,构成虚假出资。债权人提供合理怀疑证据后,举证责任转移至股东。债权人可通过诉讼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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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依法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某公司股东出资后两日内即将款项转至案外人,且无证据证明系正常交易,构成抽逃出资。该公司拖欠货款无力清偿,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无果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最终判决三名股东(含股权转让的原股东)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彰显了司法对逃废债行为的惩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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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元转股逃债985万遭法院一剑封喉,股东连环“空手套”被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0元转股”不是金蝉脱壳。最高法今日通报:庄某某先后两次将995万认缴股权零对价甩给关联公司,并偷偷把出资期限延至2040年。法院认定逃债恶意,判令原股东及接盘方在985万未缴范围内对78万建材款承担补充赔偿,为“执行难”再开一剂猛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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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向公司转账未备注股东投资款且未公示,法院会支持其已出资不能追加为被执行人吗?
股东各自主张已全额履行股东出资义务或无需承担股东出资义务,然公司登记的企业公示信息与其主张均不相符,显然难以对抗基于公司公示信息产生信赖利益的公司债权人。且鉴于某公司的身份及其未出庭质证等情况,法院未认可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据此,股东提出的其已履行股东出资义务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