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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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时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但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属于尚未执行完毕的债务人财产吗?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一案一账号的方式,对执行款进行归集管理,案号、款项、被执行人或交款人应当一一对应”。该内容系人民法院对执行案款的管理规定,“一案一账号”的方式解决的是案款来源不清、管理混乱的问题,对执行款的权属何时转移至申请执行人不产生影响,申诉人主张进入专户即视为已向申请执行人交付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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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依据第三人向其出具的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书面承诺申请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第三人向其出具的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书面承诺申请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 ,2020年修正,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情形不同,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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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能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民事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常希望通过执行其配偶的财产实现债权。然而,我国法律对执行配偶财产设定了严格限制,需兼顾债权实现与配偶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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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执行裁定书主文表述须严谨
终结执行裁定书主文表述须严谨 终结执行裁定书应当根据终结执行的具体原因分别作出相应表述,比如“终结XXX号案件的执行”“终结XXX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XXX的执行”“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第XXX项的执行”“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的执行”,而不宜千篇一律。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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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一定优先于抵押权吗?一起看看执行程序中的优先受偿顺位和效力范围问题
本案揭示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不动产抵押权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边界冲突。本案表明,尽管工程款优先权顺位在先,但其客体仅限于建筑物增值部分,不包含土地价值。在“房地一体”处分模式下,若执行机构未对土地与房产价值进行物理或价值分割而直接以物抵债,将导致抵押权落空。学术观点支持通过破产程序或精细化拍卖分配,实现法定优先权与约定抵押权的精准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