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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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执行阅卷程序的实务规范
审查受理案卷是民事执行权运行流程的一项前置环节,亦是后续执行措施赖以维系和顺利开展的基础性准备事项,理应受到正当程序的善待。囿于传统认知和有限成本之限制,执行阅卷在诉讼活动研究中沦为极易被忽视的隐形程序,内在程序价值遭受掩盖和弱化,其固有功能尚未得到应有的发挥。本文试从审核执行立案材料的实务操作入手,以突出和强化执行阅卷程序合理构建的现实意义,引领强制执行工作回归规范、公正、理性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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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并送达不动产登记中心,如未制作结案通知书不能认定执行程序终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2021年修正为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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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能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民事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常希望通过执行其配偶的财产实现债权。然而,我国法律对执行配偶财产设定了严格限制,需兼顾债权实现与配偶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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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执行裁定书主文表述须严谨
终结执行裁定书主文表述须严谨 终结执行裁定书应当根据终结执行的具体原因分别作出相应表述,比如“终结XXX号案件的执行”“终结XXX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XXX的执行”“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第XXX项的执行”“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的执行”,而不宜千篇一律。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