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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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房无法正常交易,法院可以如何处置?
被执行人在宅基地上改建的民宿等房产,具有较高价值但又难以拍卖变现的,在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拍卖该房产一定年限租赁权的方式,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的同时,以获得的租金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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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协议对各方是否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
虽然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真实意思表示,但该协议是否履行,如何履行等完全取决于各方当事人,其与生效的法律文书具有本质的区别。法律文书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应遵循法定原则,只有法律、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该法律文书才具强制执行力。就本案而言,无论是2014年3月11日申诉人某A与被执行人某B、执行担保人新胜煤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以下简称第一次执行和解协议),还是2015年11月16日,申诉人某A、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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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终结执行的案件还可像终本案件一样恢复执行吗?
基于被执行人济南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合作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原因而终结执行,实际属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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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申请执行人因和解协议瑕疵履行受到损害,可另行提起诉讼而并非必然恢复原判决执行
因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或履行条件未成就、和解协议正在履行的,不予恢复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因和解协议瑕疵履行受到损害,可另行提起诉讼,而并非必然恢复原判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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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子活过来了,50多名员工的饭碗保住了!
“执行不能”的案件并非一道简单的判断题,非黑即白,更像是一道填空题,需要从方方面面帮助“诚而不幸”的企业渡“危”为“机”。据闽侯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吴华介绍,今年以来,闽侯法院灵活运用“活封活扣”、信用修复等机制,成功促成34件涉企执行案件达成和解,帮助34家陷入困境的企业重获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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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依据第三人向其出具的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书面承诺申请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第三人向其出具的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书面承诺申请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 ,2020年修正,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情形不同,依法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