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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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书(通知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用)
通知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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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区别是什么?
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文书,前者针对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已到期且无争议的债权,第三人收到后15天内可提异议阻断执行;后者针对银行、不动产中心等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仅要求配合查询冻结,不能直接要求付款。实践中法院若混淆适用,将直接剥夺第三人的实体抗辩权,第三人须准确识别文书类型、及时行使异议权,否则可能面临被强制执行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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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执行争议:查封债权的抵销权行使,需过执行法院审查关
本案明确了执行程序中到期债权抵销的关键规则:法院可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采取冻结等执行措施,生效判决确定的到期债权,第三人否认的法院不予支持。若债权已被查封,第三人主张抵销不仅要符合民法典抵销权要件,还需经执行法院审查确认。本案中第三人未经法院审查,自行与被执行人签订结算协议抵销查封债权,实质是否定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其主张无法对抗强制执行,相关申诉请求也被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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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一经送达,立即产生冻结相关债权的效力
按照(2018)最高法执监426号裁定的认定,石某颖申请执行案、张某申请执行案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一经于2017年1月16日送达次债务人,即产生冻结相关债权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