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

位置:首页>典型案例>破产清算

昆山法院发布打击假借破产逃废债十大典型案例(2025年10月23日)

点击复制标题网址

——温馨提示——

已复制到剪贴板,可粘贴到下一处。


时间:2025-11-11   查看:1027

编者按: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与行为指引功能,构建良好破产办理秩序、司法秩序和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今天(10月23日)上午,昆山市人民法院召开“打击假借破产逃废债十大典型案例(2023-2025)”新闻发布会。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破产管理人代表及新闻媒体到场参会。发布会通过“昆山法院视频号”全程在线直播。

昆山法院发布打击假借破产逃废债十大典型案例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与行为指引功能,构建良好破产办理秩序、司法秩序和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今天(10月23日)上午,昆山市人民法院召开“打击假借破产逃废债十大典型案例(2023-2025)”新闻发布会。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破产管理人代表及新闻媒体到场参会。发布会通过“昆山法院视频号”全程在线直播。

昆山法院发布打击假借破产逃废债十大典型案例.jpg

  近年来,昆山法院持续规范高效推进破产办理工作,成立全国首家企业重整服务中心,充分发挥企业破产制度在困境企业有效救治、有序出清中的重要作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同时,严厉打击假借破产名义逃废债务等破产程序中发现的违法、不诚信行为,切实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维护破产制度公正实施和社会信用体系健康运行。

  近三年来

  昆山法院在办理破产过程中

  依法将9起涉嫌犯罪的逃废债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中已有7起案件被告人因构成虚假诉讼罪、妨害清算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被判处刑罚,另对11名相关人员采取司法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并成功追回财产5300万元,有力捍卫司法权威和破产办理秩序。

打击假借破产逃废债十大典型案例

(2023-2025)   

典型案例目录

  01张某虚假诉讼案

  02何某某、宋某某妨害清算案

  03李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案

  04单某被司法拘留案

  05鲍某被司法拘留案

  06樊某被司法罚款案

  07吴某被司法拘留案

  08某传媒公司破产清算案

  09某电子科技公司破产清算案

  10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例一 张某虚假诉讼案

  ——虚构债权、虚假诉讼意图参与破产分配被判刑

  【基本案情】

  张某系某商贸公司实际控制人,该公司被法院判决须向债权人返还货款1300余万元及利息。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查扣了该商贸公司1000余万元财产。在被执行过程中,张某利用该商贸公司与某贸易公司之间1200万元的银行往来流水,虚构合同等系列文书,由贸易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商贸公司配合认可诉讼请求,双方请求法院调解,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确认商贸公司结欠贸易公司1200万元及利息。后张某串通贸易公司,向法院申请商贸公司破产清算,意图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参与分配,稀释真实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审查破产清算申请过程中,发现该笔债权存在虚构嫌疑,遂裁定不予受理。经公安机关侦查后,检察机关以张某涉嫌虚假诉讼罪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骗取法律文书,妨害了司法秩序,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某贸易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并对某贸易公司及某商贸公司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典型意义】

  本案对通过虚构事实、提起虚假诉讼以假借破产逃废债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对于维护司法权威、规范破产制度运行、建设诚信社会和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张某利用原有往来银行流水虚构债权,并意图通过破产清算程序稀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通过全面深入核查存疑债权,有效阻止了其犯罪行为。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且未适用缓刑,有力惩治了虚假诉讼犯罪行为;同时对其他参与主体处以高额罚款,对逃废债形成强力威慑,充分彰显法院对打击逃废债的“零容忍”态度。

   案例二 何某某、宋某某妨害清算案

  ——私自转移破产财产被判刑

  【基本案情】

  某模具公司由何某某、宋某某设立并共同经营,何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宋某某担任财务负责人。该公司因拖欠数十名员工工资和数十家供应商货款,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法院裁定受理后,指定某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并指定破产管理人向何某某、宋某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明确告知需承担配合清算等义务。但二人未按要求向管理人移交公司印章、财务资料及应收款明细,也未如实报告相关情况。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何某某、宋某某擅自对外收取了破产管理人和法院未掌握信息的94万余元应收款,并转移、使用,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法院掌握了事实情况并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法院经审理认定,何某某、宋某某构成妨害清算罪,鉴于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将款项全部退赔至破产管理专用账户,可以从轻处罚,故对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对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典型意义】

  在公司资不抵债情况下,昆山法院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旨在公平清偿、保护各债权人合法权益。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何某某、宋某某在未清偿公司债务的情况下,不仅未如实报告应收款情况,还私自收取并转移财产,直接妨害破产清算秩序,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通过追究其二人妨碍清算的刑事责任,责令归还款项,有力打击了逃废债行为,也使债权人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案例三 李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案

  ——通过破产程序发现拒执犯罪线索打击逃债行为

  【基本案情】

  某电子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多笔债务,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查明,该公司仅有几辆汽车,银行账户资金被多起案件冻结,此外未发现其他财产。后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裁定对其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过程中,经审核申报的债权后,法院认定债权人88家,债权金额5000余万元。后法院指导破产管理人对公司账目进行审计,并结合债权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查明该公司在被执行期间,存在通过无业务关联的公司代收应收账款、逃避法院执行的情形,法院遂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侦查过程中,该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和解,并提交了破产和解草案,筹集资金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及破产债权,后草案获债权人表决通过并履行。在刑事案件中,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公司负责人李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认罪悔罪,且积极履行了相关债务,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破产程序中,通过系统调查查明讨债行为并予以打击,维护执行权威和破产办理秩序,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是执破融合改革“打击逃废债一体化”的直接体现。在债务人欠付大额债务的情况下,法院一方面通过破产程序,对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梳理,查明存在转移财产等逃债行为,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并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另一方面,发挥破产程序的制度优势,责令债务人配合清算,鉴于债务人仍有经营意愿,最终促成本案破产和解,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四 单某被司法拘留案

  ——破产企业负责人隐匿设备被拘留10日

  【基本案情】

  某光电科技公司系一家从事光电产品、电子产品生产、销售的企业。2025年2月,该公司因无法收回应收款,导致其无法支付供应商货款,而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通知该公司负责人配合清算,如实申报公司财产。公司负责人单某陈述,公司设备已经对外出售,同意将出售款交付破产管理人用于还债。法院传唤单某,要求其提供对外转让设备的合同、支付凭证等资料,其表示未签订书面合同,系现金支付,且无法提供交易相对方准确信息。经过进一步询问,其表示设备被其隐藏,意图继续使用设备生产经营。法院向其释明,公司可以通过破产和解等方式实现继续经营,但不得隐匿财产拒不配合清算。经法院释明,单某真诚悔过,并提交了悔过书,主动配合破产管理人完成接管工作。法院对单某做出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其当场表示自愿接受处罚。

  【典型意义】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有配合清算的义务,应当向法院和破产管理人如实陈述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移交财务账册、会计账簿和财产。对于拒不配合清算,隐匿财产,虚假陈述等行为,法院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视具体情节,给予罚款、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五 鲍某被司法拘留案

  ——拒不配合破产清算被拘留15日

  【基本案情】

  某食品公司拖欠20余名员工工资约100万元,另欠供应商等各类债务共计1000余万元。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后,指定管理人依法开展工作。经调查,公司除一批已拆卸、堆放于原租用厂房外的设备外,已无其他财产。该设备上存在多家融资租赁公司设定的抵押权,价值远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职工债权及其他普通债权无法获得清偿。

  破产清算程序中,该公司唯一股东、法定代表人鲍某未配合清算工作,常用联系电话已停用,未经许可离开昆山,对法院和管理人要求其配合清算不予回应,公司财务账册、重要文件及财产权属证明未提交,公司名下车辆不知去向,公司是否存在应收款等情况亦不明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法院传唤鲍某未果,遂派员至其户籍地将其传唤到案。因其拒不配合清算,法院决定对其处以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经教育后,其书写了悔过书,积极配合破产清算。

  【典型意义】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负有配合清算的义务。对于拒不交接财产、账册、文件,经传唤不到庭、不履行申报和移交义务的责任人员,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本案中,鲍某在企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劳动仲裁文书已确认债务,经强制执行未果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情况下,仍消极应对、拒不申报财产、拒不配合清算,最终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六 樊某被司法罚款案

  ——擅自转移资产、拒不配合破产清算被罚款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某零部件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破产管理人。法院将法律文书送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某,要求其配合管理人开展破产清算工作。

  破产清算过程中,破产管理人至银行办理该公司账户注销及余额转出手续期间,樊某通过K宝,以线上转账方式,分两笔擅自将公司账户余额33万元全部转账至个人账户。款项被转出以后,法院迅速联系并通知其即刻到法院接受处理。樊某接到法院通知后主动联系破产管理人,办理款项转回手续,于次日将款项转回至破产管理专用账户。并随后乘坐16个小时火车返回昆山,抵达法院后,樊某主动写下悔过书,并详细阐述其对公司破产不甘心,转走资金并非想据为己有。法院认为,樊某拒不履行法定配合清算义务,擅自转移资产,存在妨害清算的行为,应当进行严厉处罚,但鉴于事发后短期内将全部款项返还至管理人账户,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在接到法院通知后立即接受处理并知错悔过,不再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决定罚款2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宽严相济打击破产逃废债行为的典型案例。樊某擅自转移资金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破产程序的有序推进,应予以坚决打击和依法惩戒,以确保破产企业资产的完整性,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维护,并为破产管理人的履职提供保障。同时,樊某在法院传唤后积极悔过,立即将款项退回,并连夜乘坐16小时火车前往法院主动接受处罚,详细书写了其转走资金的心路历程。在惩戒逃债行为的过程中,法院综合考量其主观态度、客观行为、影响后果,予以准确、适当的惩戒,推动破产程序规范有序运行。

   案例七 吴某被司法拘留案

  ——企业破产后恶意减资,法定代表人被处罚

  【基本案情】

  苏州某网络科技公司成立于2020年初,注册资本5000万元,均为认缴,两名自然人股东中,吴某持股51%,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因该公司拖欠37名员工工资共计20余万元,被员工申请劳动仲裁。在仲裁过程中,吴某将公司注册资本从5000万元减资到50万元。仲裁裁决生效后,该公司未主动履行付款义务。员工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查询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不动产、车辆等登记情况,发现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实地调查发现该公司已不再经营。经员工申请,法院裁定将该公司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并通知吴某将公章、账册和财务资料移交破产管理人。吴某回复称,公章已经遗失,破产管理人遂登报挂失公章。然而,在破产程序中,法院发现该公司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将注册资本由50万元再度减资到1万元。法院传唤吴某至法院,吴某对其故意减资逃避债务的行为表示悔过,法院依法决定对其拘留15日,并最终认定减资不发生效力,吴某应当承担出资责任。

  【典型意义】

  企业出资人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企业承担责任。本案中,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股东不仅未及时移交公章及财务账册等材料,反而利用公章至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减资,恶意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违反了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配合清算义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拘留,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破产清算秩序。

   案例八 某传媒公司破产清算案

  ——恶意转让股权逃避出资义务,原股东仍需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某传媒公司成立于2022年10月,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公司登记股东为丁某某和冯某,其中丁某某认缴出资800万元,冯某认缴出资200万元,出资期限均为2062年10月11日。后该公司因结欠员工2022年10月至2023年1月期间的工资20余万元,被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过程中,公司与员工达成调解协议,但该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资,员工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员工申请该公司破产清算。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后,指定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发现,二股东均未出资,且公司股东冯某在2023年1月10日将股权无偿转让给其年迈的母亲夏某某。管理人遂代表公司向法院起诉丁某某、夏某某以及冯某,要求丁某某、夏某某履行20.5万元出资义务,冯某对夏某某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已被裁定破产清算,丁某某、夏某某作为该公司现股东,出资期限应视为届满,公司有权要求二人履行出资义务,故二人应当在未缴出资范围内缴纳出资款20.5万元。冯某作为公司原股东,其进行股权转让时,涉案债务已经发生,其将公司的股权以零对价的方式转让给缺乏履行能力的夏某某,属于逃避履行出资义务和债务承担责任的行为,应当对夏某某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冯某主动履行了上述出资义务。

  【典型意义】

  公司法不禁止股东在认缴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但股权转让的交易自由和股东期限利益的行使,不能损害公司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在公司对外负债且濒临破产的情况下,股东转让股权不能免除其出资义务。实务中,有的股东在其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且公司对外负债缺乏履行能力时,未实际缴纳出资即将股权转让给无履行能力的受让人,企图逃避出资义务,造成公司可偿债财产减少,损害债权人利益。本案系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让原股东及现股东向债务人缴纳未缴出资的案例,对充实破产财产、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具有示范意义。

   案例九 某电子科技公司破产清算案

  ——企业破产前恶意减资,股东仍需承担出资义务

  【基本案情】

  某电子科技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高某认缴700万元,叶某认缴300万元。2023年10月,某电子科技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减少公司注册资本700万元,其中高某减资490万元,叶某减资210万元。2024年5月,某电子科技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经破产管理人核查,该公司减资前已存在大量债务,且减资时该公司既未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亦未通知债权人,仅通过报纸公告即进行了减资。破产管理人遂代表该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判决高某、叶某履行出资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某电子科技公司存在大量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减少股东未实缴的注册资本,实际减少了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财产,降低对外偿债能力;且未通知债权人,有逃避出资之目的,构成违法减资行为。该违法减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两股东仍应按原认缴出资额完成出资,二人分别尚有593万元和210万元出资未缴纳,法院最终判决股东高某、叶某分别向某电子科技公司支付出资款593万元、21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债务人公司存在大量债务面临破产的情况下,认定股东违法减资无效,仍需向公司承担相应出资责任的案例。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应及时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未经法定程序减资,股东仍应履行出资义务或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债务人公司违法减资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客观上降低了债务人的偿债能力,法院根据公司法第226条规定,判决二人按照减资前的认缴金额,向公司支付尚未缴纳的出资款,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十 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股东抽逃出资3000万元被追回

  【基本案情】

  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因拖欠劳动报酬及对外借款、提供担保等负债,经裁决后陆续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法院仅发现该公司有机器设备,且经处置后不足以清偿金融抵押债权,后移送破产清算审查。破产清算程序中,法院迅速指定管理人,并指导、监督管理人开展工作。管理人在接手案件后,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股东出资情况进行了全面审查。

  通过调取公司大量的银行流水,管理人发现股东存在通过隐蔽手段抽逃出资的嫌疑。管理人撰写了调查报告并申请开具了多份调查令,调取了数十份银行流水及相关资料,穿透多重关联公司、详细查验跨银行的资金流水记录,基本确定了抽逃出资的证据。在征询债权人意见后,管理人提起追收抽逃出资诉讼。经查实,该公司股东出资资金来源于第三方拆借资金,通过多个账户接续转账到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账户形成了出资流水,在完成验资后又在2天内通过多个账户接力转回到该出借资金的第三方账户,并由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支付了利息,利息标准符合“过桥资金”的普遍利率标准。这一隐蔽的抽逃出资行为,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最终判决股东对总计3000万元的抽逃出资款及利息承担返还责任,为公司债权人挽回了损失。判决后在法院和管理人督促下,该股东全额履行了判决义务。

  【典型意义】

  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形成公司用于其独立经营并对外承担责任的财产,兼具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以及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本案通过对注册资本的来源与流向深入调查,精准识别并严厉打击以虚假验资、循环走账等方式实施的抽逃出资行为,为公司债权人追回了3000万元的巨额资金,切实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关于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专业执行律师

邓杰律师

专业

深更厚积专注执行

尽责

全力办理执行委托

务实

扎实维护胜诉权益

邓杰,专业执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810022100),拥有十分丰富的复合从业经历,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某区城建部门政府公职律师、政府工程定标专家,深圳市政府法律类采购评审专家,网络技术工程师等,目前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所执业证号:24403200511032007)。邓杰律师在民事强制执行领域专注于深耕厚积精研,不仅淬炼了独到的财产调查技巧,还集聚了强大的团队协作资源,多年来身体力行大量参与办案实践和法条案例研究沉淀下了丰富的执行回款经验。邓杰律师擅长巧用强制执行程序规则措施,定制多措并举的执行解决方案,凝聚合力推动执行案件早日实现回款目标。邓杰律师奉行的执业信条为“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成人之美”,自始至终以最大限度、最大可能维护委托人的胜诉权益为价值追求。如您有胜诉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可以委托专业强制执行律师代办。

扫一扫,存名片

专业执行律师名片

律师名片

QQ扫一扫

专业执行律师qq

QQ咨询

电话咨询

邓杰律师电话:13715198118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电话咨询

微信扫一扫

专业执行律师微信

微信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