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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在调解书或者调解笔录中以债务承担方式加入债权债务关系已构成债务加入,在第三人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第三人与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负有连带债务。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117 号亦认为,根据民事调解书和调解笔录,第三人以债务承担方式加入债权债务关系的,执行法院可以在该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在调解书或者调解笔录中以债务承担方式加入债权债务关系已构成债务加入,在第三人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第三人与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负有连带债务。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117 号亦认为,根据民事调解书和调解笔录,第三人以债务承担方式加入债权债务关系的,执行法院可以在该第三人债务承担范围内对其强制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债务加入不同于执行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 年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应通过变更、追加当事人程序列债务加入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而执行担保的第三人一般不得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仅可以裁定执行担保人财产。
对第三人提供的大量珠宝、玉石等担保财产,在构成执行担保的情形下,可直接执行该财产,但需要注意如下事项:
第三人提供大量珠宝、玉石等难以确定价值的物品作为执行担保,应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法律规定和法律风险,征求其意见,不能仅因为第三人认为此类担保物具有价值就决定暂缓执行或暂缓执行的期限。
如第三人要求处置珠宝、玉石等所得款项小部分用于支付执行款,大部分返还第三人,有借助司法拍卖的公信力出售商品的嫌疑,应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
珠宝、玉石等财产的处置,应由法院委托的专业机构进行真伪鉴定及价值评估,如真伪不明或价值过低,应引导第三人通过自行处置的方式处置担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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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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