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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解除被查封财产,需通知申请执行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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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4-12   查看:1098

编者按:  解除查封需通知申请执行人‌,具体依据及程序如下: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法院作出解除查封裁定时,必须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案外人‌。该规定明确将申请执行人列为法定送达对象。  送达要求‌  解除查封裁定需通过书面形式(

  解除查封需通知申请执行人‌,具体依据及程序如下: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法院作出解除查封裁定时,必须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案外人‌。该规定明确将申请执行人列为法定送达对象。

  送达要求‌

  解除查封裁定需通过书面形式(如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完成‌。

  若解除措施涉及登记财产(如房产、股权等),法院还需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程序意义‌

  通知申请执行人可保障其知情权,使其及时知悉执行进展并调整后续策略‌。

  确保程序透明性,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引发争议,同时维护执行程序的公正性‌。

  例外情形‌

  若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放弃债权,或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封等情形解除查封,仍需履行送达义务‌。

  未通知的法律后果‌

  未依法送达解除查封裁定的,可能违反法定程序,导致执行行为效力瑕疵,申请人可依法提出执行异议或申请监督‌。

  附录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

  第十九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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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专业执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810022100),拥有十分丰富的复合从业经历,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某区城建部门政府公职律师、政府工程定标专家,深圳市政府法律类采购评审专家,网络技术工程师等,目前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所执业证号:24403200511032007)。邓杰律师在民事强制执行领域专注于深耕厚积精研,不仅淬炼了独到的财产调查技巧,还集聚了强大的团队协作资源,多年来身体力行大量参与办案实践和法条案例研究沉淀下了丰富的执行回款经验。邓杰律师擅长巧用强制执行程序规则措施,定制多措并举的执行解决方案,凝聚合力推动执行案件早日实现回款目标。邓杰律师奉行的执业信条为“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成人之美”,自始至终以最大限度、最大可能维护委托人的胜诉权益为价值追求。如您有胜诉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可以委托专业强制执行律师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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