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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且存在多个执行案件时,执行款分配规则如下: 一、分配基本原则 扣除执行费用优先 执行所得款项需优先扣除案件执行费用(如评估费、拍卖费等)。 法定优先权优先受偿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权利人优先从担保物变现款中受偿; 法定优先权:如建设工程款、人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且存在多个执行案件时,执行款分配规则如下:
一、分配基本原则
扣除执行费用优先
执行所得款项需优先扣除案件执行费用(如评估费、拍卖费等)。
法定优先权优先受偿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权利人优先从担保物变现款中受偿;
法定优先权:如建设工程款、人身损害赔偿金、职工工资及社保费用等,优于普通债权受偿;
劳动债权:职工工资、医疗费用等涉及基本生存权的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
二、普通债权分配规则
按比例受偿为主
扣除优先债权及费用后,剩余财产按各普通债权金额占全部普通债权总额的比例分配。
示例:总执行款100万元,普通债权总额200万元(A债权60万元、B债权140万元),则A获30万元(60/200×100),B获70万元(140/200×100)。
首封申请人适当优待
实务中,对首先查封财产的申请人可酌情提高分配比例(如多分5%-20%),以鼓励债权人积极查找财产线索。
例外情形按查封顺序受偿
若未启动参与分配程序(如部分债权人未及时申请),或司法解释存在冲突时,部分法院可能按采取查封措施的先后顺序分配。
三、分配操作流程
财产查控与申报
法院全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存款、房产等),并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及提交证明。
制定分配方案
法院综合优先权、债权性质及金额制定书面分配方案,明确各债权人受偿比例及金额。
异议处理
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方案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异议并启动异议审查程序,必要时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四、剩余债务处理
若执行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被执行人需继续履行剩余债务;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注意事项
地域差异:部分地区(如江苏省)明确要求普通债权按比例分配,其他地区可能结合查封顺序灵活处理;
程序合规:债权人需及时申请参与分配,逾期可能丧失按比例受偿权利;
法律更新:需关注最新司法解释及地方高院指导意见,避免因规则变化影响权益。
通过上述规则,法院旨在平衡执行效率与债权人公平受偿权,同时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需求。
附录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12月23日修正)
55.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3月22日修正)
第五百零八条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百一十条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第五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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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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