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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关于查阅婚姻档案须知 一、办理条件 婚姻登记档案涉及公民隐私,属于限制开放利用档案,以下情形可以查询: 1、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持本人身份证); 2.当事人不是本人的,受委托人出示身份证以及由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关于查阅婚姻档案须知
一、办理条件
婚姻登记档案涉及公民隐私,属于限制开放利用档案,以下情形可以查询:
1、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持本人身份证);
2.当事人不是本人的,受委托人出示身份证以及由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3、律师查档(提供单位开具的介绍信):
(1)律师受托查阅应出示当事人授权查阅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件;
(2)诉讼前持法院出具的查询函及本人的有效律师证件;
(3)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是指能够证明该律师为该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并且所查婚姻登记档案与该诉讼案件直接相关的有关文字材料);
4、当事人死亡后,其近亲属申请查阅档案需提供:当事人死亡证明、查阅人的身份证、查阅人与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合理利用档案证明(如遗产继承、交通保险赔偿等);
5、国家计生、审计等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因工作需要查档,持单位介绍信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二、办理依据
(一)《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3、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5、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6、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7、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解释《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有关内容的复函(民办函〔2010〕20号2010年2月3日)
根据国家档案局和国家保密局1991年9月27日发布的《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婚姻登记档案涉及公民隐私,属于限制开放利用档案。《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其中“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是指能够证明该律师为该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并且所查婚姻登记档案与该诉讼案件直接相关的有关文字材料”。
三、办理时间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5:30)
四、办理地点
湘江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婚姻登记中心(湘江新区杜鹃西路1060号公共卫生中心一楼),咨询电话:0731—88999491。
湘江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婚姻登记中心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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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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