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梁换柱”隐匿收入 拒不履行终受刑罚
编者按:
“偷梁换柱”隐匿收入 拒不履行终受刑罚 【基本案情】 某建材公司与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经判决,师某某应向某建材公司支付货款95220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000元。判决生效后,师某某未履行义务,某建材公司遂向泗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师某某未按规定如实向法院申报其工资收入,在泗阳法院冻结了其名下“偷梁换柱”隐匿收入 拒不履行终受刑罚
【基本案情】
某建材公司与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经判决,师某某应向某建材公司支付货款95220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000元。判决生效后,师某某未履行义务,某建材公司遂向泗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师某某未按规定如实向法院申报其工资收入,在泗阳法院冻结了其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后,为逃避执行,又私下向其工作单位提供了他人账户用于收取工资。经查证,2021年6月至11月间,被执行人师某某通过他人银行卡领取工资6.77万元。
师某某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后泗阳法院执行局将相关线索移送泗阳县公安局侦查,最终师某某被判决认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主动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积极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企图以“小聪明”“巧手段”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反而容易弄巧成“刑”。本案中,师某某在有稳定的工资收入的情况下未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却通过提供他人账户收取工资,试图隐匿财产逃避执行,该行为不仅损害了债权人某建材公司的合法权利,也损害了司法权威,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终受到严厉惩处。(来源于:2024年10月31日宿迁法院发布的2024年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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