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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采取罚款措施促涉特殊主体案件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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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5-20   查看:1034

编者按:四川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内江市某档案馆广告制作合同纠纷强制执行案——依法采取罚款措施促涉特殊主体案件实结  一、基本案情  内江中院依据内江仲裁委员会(2021)内仲裁字第49号裁决书,2022年2月21日立案执行四川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内江市某档案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合同价款147370元、违约金13236.30元

四川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内江市某档案馆广告制作合同纠纷强制执行

——依法采取罚款措施促涉特殊主体案件实结

  一、基本案情

  内江中院依据内江仲裁委员会(2021)内仲裁字第49号裁决书,2022年2月21日立案执行四川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内江市某档案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合同价款147370元、违约金13236.30元、仲裁费7554元及执行费等。立案执行后,该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内江市某档案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该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存款予以冻结,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内江市某档案馆单位性质较为特殊,系财政拨款的公共服务事业单位。经过全面财产调查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亦未主动履行,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为打破僵局,内江中院依法约谈被执行人某档案馆法定代表人,释明不履行生效法律义务的后果,并督促其主动向有关方面争取汇报,务必在期限内主动履行。约谈后,被执行人依然以多种理由、借口拖延,拒不履行。为此,内江中院以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如实报告其财产情况为由,决定对内江市某档案馆法定代表人叶某某罚款5000元,留置送达了罚款决定书。罚款决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迅速筹款主动履行了仲裁裁决确定的合同款、违约金、仲裁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应承担的执行费。内江中院于2022年4月14日将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内江市某档案馆身份较为特殊,系参公事业单位,并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执行法院敢于对特殊主体动“真格”。本案在作出罚款决定时,并没有针对单位主体作出,而是针对其法定代表人个人作出,执行威慑更强,罚款效果更好,在作出罚款决定后的五日内,被执行人即全部主动履行。案款到账后,三日内即将案款全部发放完毕。该案执行体现了执行的强制性、规范性和高效性。既最大限度的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为被执行人上了一场生动的“法治教育”课。(来源于2023年1月6日四川高院发布的2022年全省执行工作暨十大执行典型案例)

  推荐单位: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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