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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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案款收发的通知[法明传(2021)895号]
2021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法明传(2021)895号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案款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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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到期后执行法官严重不负责任未及时进行续封,致使当事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峰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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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配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名下银行存款系其个人财产的,法院可以进行冻结
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时,法院应充分调查被执行人是否与他人拥有共同财产。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银行存款虽以个人名义所存,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存款系其个人财产,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共有的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涉案银行存款进行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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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保全的款项,人民法院在作出生效裁判后、立案执行前,是否可以对该款项作出扣划裁定?
裁判生效后、立案执行前,被保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扣划其已被保全的款项用于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对于不存在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扣划裁定;通过上述程序债务得以全额清偿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被保全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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