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知法善用,依法维权

位置:首页>法律法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公益性机构进行财产保全及处置工作的指引(粤高法〔2020〕42号)

点击复制标题网址

——温馨提示——

已复制到剪贴板,可粘贴到下一处。


时间:2025-07-05   查看:1050

编者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公益性机构进行财产保全及处置工作的指引粤高法〔2020〕42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对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公益性机构(以下简称公益性机构)进行财产保全及处置的工作,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公益性机构进行财产保全及处置工作的指引

粤高法〔2020〕42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对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公益性机构(以下简称公益性机构)进行财产保全及处置的工作,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对公益性机构采取财产保全和处置措施时,应坚持依法、公正、规范、善意的原则,最大限度避免因强制措施严重影响公益性机构正常履行社会公益职能。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对公益性机构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能导致正常医疗、教学、保育、护理活动中止或受到严重影响的,应要求申请人变更保全措施,或确保保全措施能够有效避免上述情形。

  第四条  对保障公益性机构正常运营必需的不动产、设备、资金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活封”。确有必要冻结账户资金或者收费的,应当保障必要的流动资金不受影响。

  第五条  公益性机构为维持正常运营或缓解经营困难申请置换查封财产的,应当按照物尽其用、等值置换的原则及时审查,依法支持合理置换。

  公益性机构申请用查封财产融资替换查封财物的,应在可控制前提下有序进行。

  第六条  依法应当对公益性机构及负责人采取必要的限制人身、财产权利强制措施的,可以给予合理的宽限期或分步实施,尽量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

  第七条  组织和鼓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以延期履行、分期履行、减免债务数额、债转股、引入第三方资金重组等方式清偿债务。必须采取评估拍卖措施的,优先采取不改变用途、不停止运行、资产整体打包处置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因长期拖欠债务或资不抵债、必须关停公益性机构,应商请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安置工作方案,通知当事人提前做好相应准备。

  第九条  对公益性机构采取失信惩戒时,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公益性机构实行限制消费的,可根据其履行社会公益职能的实际情况酌情处置。

  第十条  对公益性机构采取财产保全及处置措施过程中如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法院请示报告。


本文标签: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关于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专业执行律师

邓杰律师

专业

深更厚积专注执行

尽责

全力办理执行委托

务实

扎实维护胜诉权益

邓杰,专业执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810022100),拥有十分丰富的复合从业经历,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某区城建部门政府公职律师、政府工程定标专家,深圳市政府法律类采购评审专家,网络技术工程师等,目前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所执业证号:24403200511032007)。邓杰律师在民事强制执行领域专注于深耕厚积精研,不仅淬炼了独到的财产调查技巧,还集聚了强大的团队协作资源,多年来身体力行大量参与办案实践和法条案例研究沉淀下了丰富的执行回款经验。邓杰律师擅长巧用强制执行程序规则措施,定制多措并举的执行解决方案,凝聚合力推动执行案件早日实现回款目标。邓杰律师奉行的执业信条为“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成人之美”,自始至终以最大限度、最大可能维护委托人的胜诉权益为价值追求。如您有胜诉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可以委托专业强制执行律师代办。

扫一扫,存名片

专业执行律师名片

律师名片

QQ扫一扫

专业执行律师qq

QQ咨询

电话咨询

邓杰律师电话:13715198118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电话咨询

微信扫一扫

专业执行律师微信

微信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