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
编者按: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探索“执破一体”模式,充分发挥执行与破产叠加优势,高效推进资不抵债被执行人债务清理 【执行要旨】 针对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的案件,法院可探索“执破一体”模式,由执行法官继续办理执行转破产案件。依托执行阶段查明的股东出资、财产申报等关键信息,综合运用拘
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
——探索“执破一体”模式,充分发挥执行与破产叠加优势,高效推进资不抵债被执行人债务清理
【执行要旨】
针对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的案件,法院可探索“执破一体”模式,由执行法官继续办理执行转破产案件。依托执行阶段查明的股东出资、财产申报等关键信息,综合运用拘传、训诫等强制措施及支付令制度,推进破产财产归集与债务清理,有效减少程序空转,提升案件办理效率,实现执行与破产程序的优势互补与效能提升。
【基本案情】
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资金链断裂、经营恶化,导致数十名职工因欠薪问题相继离职。2023年4月起,9名职工先后持民事调解书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1万余元职工债权。经关联案件检索及网络查控,确认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关联案件均已终本,执行程序无法实现债权。泉山法院遂约谈9名债权人,引导其申请破产清算。
2023年6月,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由执行法官继续担任承办人,会同精通破产案件审理的法官共同组成“执破一体”合议庭办理破产案件。通过“执破一体”信息研判中心协作单位区税务局提供的相关信息,法院找到法定代表人下落,在其拒不配合清算时采取训诫、拘传等强制措施,使其交出账册并退还隐匿的1.1万余元经营收入。根据执行阶段查明的股东有已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义务情况,“执破一体”团队依法适用破产程序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督促管理人及时向股东发出催缴通知。因相关股东仍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予以拖延,管理人遂申请法院出具支付令。法院向两名股东释明支付令有关规定后,两名股东随即足额缴纳出资10万元。
2023年9月,该电商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仅3个月后即顺利终结,职工债权清偿率达50%,劳动者权益得到保障,多件涉企“执行不能”案件实现集中出清。
【典型意义】
徐州泉山法院探索“执破一体”模式,通过三个层面有机融合实现司法效能提升。组织保障层面,打破传统部门分工壁垒,由执行实施案件承办法官继续负责破产立案审查和破产案件办理,有效整合人力资源、简化程序衔接,依托执行阶段已掌握的信息资源为后续破产程序奠定基础。办案手段层面,充分发挥执行与破产程序的互补优势,通过破产程序对接税务部门查实法定代表人下落,运用执行程序中的训诫、拘传等强制措施破解债务人拒交账册难题,借助支付令制度归集股东出资,实现两类程序的协同发力。成果转化层面,既系统清理涉企“执行不能”案件、源头遏制执行积案,又通过执行与破产程序的成果共享提升办案质效;既通过程序整合压缩近2/3常规办理周期,又做到权益实质性兑现,实现“程序加速度”与“权益真兑现”的双重价值。(来源于江苏法院“执破融合”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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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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