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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被执行人购买的第三人保留所有权的财产是可以强制执行的。主要理由如下: 保留所有权制度的设置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对于其出售物品的价款安全,其本质上属于担保。标的物上存在所有权保留登记,并不代表该标的物的权属未实质转移至买受人,仅表明保留所有权人对于该标的物存在非典型担保的优先受偿权。 保留所有权
被执行人购买的第三人保留所有权的财产是可以强制执行的。主要理由如下:
保留所有权制度的设置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对于其出售物品的价款安全,其本质上属于担保。标的物上存在所有权保留登记,并不代表该标的物的权属未实质转移至买受人,仅表明保留所有权人对于该标的物存在非典型担保的优先受偿权。
保留所有权制度仅适用于动产,动产最核心的权利外观即为占有和交付,即使是需要进行产权登记的特殊动产如车辆等,所有权转移的要件仍为交付,登记仅为对抗要件。因此,在出卖人将动产交付至买受人(被执行人)时,从权利外观上来看买受人(被执行人)已经取得所有权。
执行实践中,需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第三人保留所有权并且办理登记的,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向法院申报债权,并提供被执行人未支付剩余总价款的相应证据。若被执行人支付的剩余总价款未超过百分之七十五,则需询问其是否需要行使法定取回权;若其要求行使法定取回权,需将应返还被执行人的款项交至法院,法院依法将标的物返还保留所有权人;若第三人不行使取回权,或被执行人已支付价款超过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可以对该财产采取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但应当保障第三人的优先受偿权,可参照第三人主张担保物权的程序进行处理,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第三人的剩余价款。
第三人保留所有权仅在合同中进行约定而未做登记的,可以直接执行该财产,参照第三人主张普通金钱给付债权的程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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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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