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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购买的第三人保留所有权的财产能否强制执行?如能执行,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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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6-04   查看:1059

编者按:  被执行人购买的第三人保留所有权的财产是可以强制执行的。主要理由如下:  保留所有权制度的设置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对于其出售物品的价款安全,其本质上属于担保。标的物上存在所有权保留登记,并不代表该标的物的权属未实质转移至买受人,仅表明保留所有权人对于该标的物存在非典型担保的优先受偿权。  保留所有权

  被执行人购买的第三人保留所有权的财产是可以强制执行的。主要理由如下:

  保留所有权制度的设置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对于其出售物品的价款安全,其本质上属于担保。标的物上存在所有权保留登记,并不代表该标的物的权属未实质转移至买受人,仅表明保留所有权人对于该标的物存在非典型担保的优先受偿权。

  保留所有权制度仅适用于动产,动产最核心的权利外观即为占有和交付,即使是需要进行产权登记的特殊动产如车辆等,所有权转移的要件仍为交付,登记仅为对抗要件。因此,在出卖人将动产交付至买受人(被执行人)时,从权利外观上来看买受人(被执行人)已经取得所有权。

  执行实践中,需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第三人保留所有权并且办理登记的,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向法院申报债权,并提供被执行人未支付剩余总价款的相应证据。若被执行人支付的剩余总价款未超过百分之七十五,则需询问其是否需要行使法定取回权;若其要求行使法定取回权,需将应返还被执行人的款项交至法院,法院依法将标的物返还保留所有权人;若第三人不行使取回权,或被执行人已支付价款超过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可以对该财产采取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但应当保障第三人的优先受偿权,可参照第三人主张担保物权的程序进行处理,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第三人的剩余价款。

  第三人保留所有权仅在合同中进行约定而未做登记的,可以直接执行该财产,参照第三人主张普通金钱给付债权的程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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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专业执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810022100),拥有十分丰富的复合从业经历,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某区城建部门政府公职律师、政府工程定标专家,深圳市政府法律类采购评审专家,网络技术工程师等,目前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所执业证号:24403200511032007)。邓杰律师在民事强制执行领域专注于深耕厚积精研,不仅淬炼了独到的财产调查技巧,还集聚了强大的团队协作资源,多年来身体力行大量参与办案实践和法条案例研究沉淀下了丰富的执行回款经验。邓杰律师擅长巧用强制执行程序规则措施,定制多措并举的执行解决方案,凝聚合力推动执行案件早日实现回款目标。邓杰律师奉行的执业信条为“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成人之美”,自始至终以最大限度、最大可能维护委托人的胜诉权益为价值追求。如您有胜诉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可以委托专业强制执行律师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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