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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有权申请执行人员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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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3-10   查看:1036

编者按:  执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或执行程序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或执行程序代理人

  执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 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 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或执行程序代理人的;

  (四) 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或执行程序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 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 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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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专业执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810022100),拥有十分丰富的复合从业经历,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某区城建部门政府公职律师、政府工程定标专家,深圳市政府法律类采购评审专家,网络技术工程师等,目前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所执业证号:24403200511032007)。邓杰律师在民事强制执行领域专注于深耕厚积精研,不仅淬炼了独到的财产调查技巧,还集聚了强大的团队协作资源,多年来身体力行大量参与办案实践和法条案例研究沉淀下了丰富的执行回款经验。邓杰律师擅长巧用强制执行程序规则措施,定制多措并举的执行解决方案,凝聚合力推动执行案件早日实现回款目标。邓杰律师奉行的执业信条为“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成人之美”,自始至终以最大限度、最大可能维护委托人的胜诉权益为价值追求。如您有胜诉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可以委托专业强制执行律师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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