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苏州市政法机关联合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2026年3月27日)
编者按:
办案民警在办理俞某拒执案时,依法搜查其手机,不仅固定了其隐匿车辆、拒不执行的证据,更通过微信聊天记录,意外发现其虚构事实诈骗千万元的惊天大案。这一发现,让案件从单一拒执罪升级为数罪并罚,最终俞某获刑十三年。此案展现了公安机关在联合打击中,深挖细查、一追到底的专业能力。2025年度全市政法机关联合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2025年,全市政法机关协作配合、担当作为,不断健全完善常态化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机制,有效增强执行威慑,全年判处拒执罪71件74人,判决数量居全省首位。
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和示范引领作用,现发布一批“联合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一:杨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执破衔接”深挖拒执罪线索,刑责威慑促款项追回
案例二:倪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诉讼中转移财产致生效裁判无法履行可定罪追责
案例三:曹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未如实报告财产、擅自处分查封动产,藐视法律终被追究刑责
案例四:俞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诈骗一案
——搜查手机发现拒执和关联犯罪线索,一并移送严惩不贷
案例五:张某、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妨害清算案
——公司股东逃废债,数罪并罚受严惩
案例六:黄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票据私下“贴现”规避执行被判刑
案例七:季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解除保全后转移资金致使生效裁判无法执行,判刑
案例八:肖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不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恶意出售优质资产规避执行被判实刑
案例一
杨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执破衔接”深挖拒执罪线索,刑责威慑促款项追回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0年期间,杨某作为某模塑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明知公司负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清偿义务,不仅未依法履行,反而采取一系列恶意逃废债手段,导致多起执行案件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本。
2019年8月,法院裁定受理对某模塑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该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破产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在破产受理前有资金异常流出情况,仔细核实后向法院报告并提起撤销权诉讼。诉讼中,经过调查发现杨某在债务存续期间,将其持有的公司100%股权无偿转让给谢某,剥离资产外壳;还通过虚构还款或发放工资、奖金等名目向王某、张某转账约120万元。法院以上述行为致使公司财产不当流失,偿债能力被严重削弱,依法认定无效。上述案件判决生效后进行执行程序,因王某、张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未执行到位。杨某遂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立案侦查,归案后迫于法律威摄主动将已转出的资金全数退还至破产管理人账户。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执行法院依法审理,以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在“执破有机衔接”机制中主动识别、精准打击逃废债行为的典型案例。执行法院依托“执破有机衔接”机制,指导破产管理人充分行使调查权与撤销权,回溯审查破产前交易情况,使隐藏于表象下的逃废债行为无处遁形,展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各类逃废债行为、维护诚信市场秩序的坚定立场,也凸显了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在防治债务欺诈、维护清偿秩序上的协同效能。
案例二
倪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诉讼中转移财产致生效裁判无法履行可定罪追责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执行法院立案受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倪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向倪某送达传票通知其到庭应诉,倪某在明知其被起诉的情况下,将其单独所有的不动产转移登记至配偶名下。2022年7月,法院就上述案件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倪某须分期支付高某18万元。其后,倪某与配偶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自愿放弃上述不动产所有权。因倪某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高某申请执行,但因倪某已将不动产转移,该案未能执行到位。倪某归案后认罪认罚,并履行部分执行义务。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执行法院依法审理,以倪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根据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导致生效裁判执行不能的也可构成拒执犯罪。本案中倪某在明知其已被起诉的情况下,仍着手转移财产,调解协议达成后又通过签订离婚协议对转移财产的情况加以固定,以达到其减少责任财产范围、规避执行的目的,从而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院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有力了打击了诉讼中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织密了惩治拒执犯罪法网,也具有较好的警示意义。
案例三
曹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未如实报告财产、擅自处分查封动产,藐视法律终被追究刑责
【基本案情】
曹某、成某被判决共同归还顾某借款68.3万元及利息。因曹某、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顾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曹某以某建设公司名义购买价值51万余元的液压挖掘机一台,后将该挖掘机在各工地使用以获取收益。后法院对该挖掘机实地查封,并责令曹某交付给法院拍卖处置。曹某收到材料后拒不交出,并将已查封的挖掘机非法处置、质押给他人,同时将所获质押款10 万元挪作他用。另查明,曹某出资购买的宝马轿车登记在其子名下,平时归曹某使用,而其拒绝向法院报告该财产。曹某到案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执行法院依法审理,以曹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曹某借用案外人名义持有挖掘机和小轿车,隐藏其名下财产且未如实向法院申报。在法院查封挖掘机并责令其交出后,其拒不交出,还擅自质押被查封的财产,所得款项挪作他用,严重损害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侵害了债权人合法权益。虽然被执行人到案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但由于其逃避执行情节严重,最终仍被定罪处罚。该案的办理彰显司法权威不容挑战,法律红线不可逾越。
案例四
俞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诈骗一案
——搜查手机发现拒执和关联犯罪线索,一并移送严惩不贷
【基本案情】
沈某、刘某等与俞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法院陆续作出多份民事判决,判令俞某按期偿还相应本金及利息。因俞某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沈某、刘某等债权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执行法院查明被执行人俞某名下登记有高档汽车,遂对该车辆档案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法院向其发出《责令交车通知书》,要求将汽车交由法院处置。而俞某称该车已经脱离其实际控制,具体下落不明。后法院依法拘传俞某并对其司法拘留15日。期间还扣押其手机进行调查,经过查看其微信聊天记录,发现其实际控制高档汽车,而且还了解到2018年至2025年期间,俞某在无收入来源且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其名下账户有两千余万元被法院冻结、账户解冻需要提供担保等事实,骗取多名被害人千余万元,用于其奢侈消费、旅游、打赏抖音主播等。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执行法院依法审理,以俞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执行法院在被执行人拒不交付车辆的情况下,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并同步扣押其手机。通过搜查被执行人手机,成功锁定其拒执犯罪线索的证据,同时还进一步发现其有涉嫌诈骗犯罪线索,遂及时将相关犯罪线索一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终让被执行人受到刑法的严厉制裁。本案充分体现了拘传、司法拘留和搜查等强制措施对于深挖拒执犯罪线索、固定犯罪证据,提升打击精度和效果的重要作用,也对同类案件办理具有参考借鉴价值。
案例五
张某、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妨害清算案
——公司股东逃废债,数罪并罚受严惩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由张某、王某设立并共同经营,张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王某担任董事。张某、王某和某科技公司结欠债务50余万元,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后进入执行程序。因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因某科技公司资不抵债,法院依法将该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法院受理某科技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根据债权人提供的线索并经法院后续调查发现,执行案件终本后,张某将其名下宅基地房屋出售,并指令买方将所得房款30万元付至其母亲银行账户,用于支付未经法院诉讼确认的其他债务,致使上述判决无法履行。另外,在某科技公司破产清算期间,张某、王某故意隐匿公司对外应收款、设备,导致上述财产未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配,造成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9.5万元。后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事实。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执行法院依法审理,以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犯妨害清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以王某犯妨害清算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并隐匿破产财产妨害清算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被执行人明知债务未履行,仍心存侥幸,将应得房款转移至亲属名下账户逃避执行,人为制造“执行难”。同时,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张某、王某故意隐匿公司对外应收款、设备等破产财产,直接妨害破产清算秩序,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院依法追究逃债人的刑事责任,并判处一人实刑,有力打击了逃废债行为,也警示债务人诚信履行司法裁判确定的义务。
案例六
黄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票据私下“贴现”规避执行被判刑
【基本案情】
黄某系某建材经营部的经营者,因拖欠货款、借款被诉至法院。诉讼中,黄某分别与多名债权人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债务总额逾百万元。后黄某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相关案件先后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院调查发现,在上述案件审理及执行期间,黄某为逃避执行义务,要求客户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将应付货款40万元以承兑汇票形式支付,而非直接转入其名下被法院冻结的银行账户,并私下贴现将所得汇票变现且转移隐匿贴现资金。此外,黄某还要求该公司将19万元直接汇入债权人陆某的账户,用以清偿未经诉讼确认的债务,致使法院生效裁定无法执行。后黄某主动投案,与各债权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目前债务已全部履行完毕。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执行法院依法审理,以黄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黄某利用承兑汇票这一金融工具,将本应纳入法院监管的经营性收入进行“体外循环”,意图制造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而且指使次债务人擅自支付未经诉讼确认的债务,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履行。执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追究刑事责任,昭示无论规避、逃避执行的手段如何花样翻新、隐形变异,都掩盖不了拒不履行的实质,也逃避不了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案例七
季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解除保全后转移资金致使生效裁判无法执行,判刑
【基本案情】
王某某与苏州某物流公司、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苏州某物流公司、季某某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王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执行法院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明,在诉讼中,王某某已申请保全并冻结苏州某物流公司账户。后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季某某以促成调解为由,要求解除对公司账户冻结。法院依据王某某的申请解除保全措施。调解书生效后,该公司账户随即进账20余万元。而季某某将上述款项转入其本人及亲属个人账户,用于生活消费及清偿其他债务,致使本案债务无法执行。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执行法院依法审理,以季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季某某在诉讼阶段“耍小聪明”,以调解为名骗取申请执行人解除对其公司账户的冻结,达成调解协议后背信毁诺,将到账资金用于生活消费及清偿其他债务,导致生效民事调解书无法执行。季某某“假调解、真逃债”的行为,主观恶性较大,依法应予严惩。本案的判决有力惩治了借调解之名行逃债之实的规避执行行为,维护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也教育引导其他被执行人增强法治和诚信意识,自觉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
案例八
肖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不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恶意出售优质资产规避执行被判实刑
【基本案情】
经法院调解,确认肖某、某超市店结欠陈某借款本金及违约金101万元,并确定分期履行方式。因肖某、某超市店未履行还款义务,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肖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调查肖某名下财产线索。经调查发现,达成调解协议后,肖某为逃避执行,与第三人黄某签订转让合同,将某超市店以50万元的价格转让,并陆续收取转让款34万余元。而肖某收取款项后未向法院报告财产变动情况且未用于履行法院生效裁定,而是将相关款项用于个人其他开销。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执行法院依法审理,以肖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民事调解书是经过法院确认的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中,被执行人肖某在达成调解协议后,通过出售优质资产的方式规避执行,而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院对其判处实刑,警示潜在违法者,司法裁判必须被尊重和履行,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问题1:民事调解书不履行也会被判拒执罪吗?
答:会。民事调解书是法院确认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不履行同样可能构成拒执罪。
问题2:什么是妨害清算罪?
答:指公司、企业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问题3:公安法院如何联动打击拒执?
答:法院在发现涉嫌拒执犯罪的线索后,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利用侦查手段固定证据,双方形成打击合力。
问题4:“执破衔接”对法官办案有何帮助?
答:“执破衔接”机制能帮助法官穿透执行表象,在破产程序中回溯债务人历史交易,发现隐藏的逃废债行为,精准打击。
问题5:司法拘留和刑事处罚有什么区别?
答:司法拘留是对妨害诉讼行为的惩戒,属于强制措施;刑事处罚是对构成犯罪的罪犯进行的惩罚,是刑罚。
问题6:被执行人财产被查封后还能擅自处分吗?
答:不能。擅自处分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是妨害司法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或拒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