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拒执罪等刑案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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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中卖房转移房款逃避执行被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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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8-29   查看:1029

编者按:诉中卖房转移房款逃避执行被严惩  2018年1月,广安区法院对庹某某与蒋某某等人合伙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蒋某某等人提起上诉。2019年5月,广安中院二审判决蒋某某向庹某某支付合伙财产分配款127.5万元及利息,返还投资款41.8万元及利息。2019年8月,对徐某某与蒋某某等人合伙纠纷一案,广安区法院判决蒋某某向徐某某支付合伙

诉中卖房转移房款逃避执行被严惩

  2018年1月,广安区法院对庹某某与蒋某某等人合伙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蒋某某等人提起上诉。2019年5月,广安中院二审判决蒋某某向庹某某支付合伙财产分配款127.5万元及利息,返还投资款41.8万元及利息。2019年8月,对徐某某与蒋某某等人合伙纠纷一案,广安区法院判决蒋某某向徐某某支付合伙财产分配款21.25万元及利息、返还投资款9.9万元及利息。二审维持原判。因蒋某某未主动履行,广安区法院受理庹某某、徐某某的执行申请。蒋某某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未如实申报财产。

  蒋某某在上述民事案件审理期间,于2018年12月将其名下一房屋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某,并在收到周某某的购房款26万元后,立即将其中的25.6万转账至其妹妹的银行账户,该账户一直由蒋某某实际掌握并使用。蒋某某将上述26万款项用于归还他人欠款及消费,未用于履行生效判决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为逃避法院生效判决,在诉讼期间将其名下房屋出售,并将房屋转让款转账至亲属名下,将款项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及消费,且在本院民事裁判文书生效后,经法院要求执行仍拒不执行,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被告人蒋某某的犯罪事实,结合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以上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新司法解释”)施行后,广安区法院集中宣判的三起拒执罪案件,既有对裁判文书生效后借用他人微信收款的拒执犯罪行为进行刑事追责,同时,依照新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对诉讼中恶意低价转让房产、卖房后转移房款以图规避执行的犯罪行为也予以严惩。此次集中宣判对于贯彻新司法解释精神、依法惩治拒执犯罪行为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的权益,捍卫法院的司法权威。(来源于广安区法院集中宣判3起拒执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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