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拒执罪等刑案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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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显威严,有效倒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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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5-26   查看:1082

编者按:《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促使主动履行  《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是一种预防性法律措施,是一份严肃的警告,旨在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将“刑事追责风险”转化为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的“现实压力”。同时也是一份善意的提醒,让被执行人清醒认识自身的行为已触及刑事责任,促使其及时“回头”,及时自觉履行义务。  近日

《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促使主动履行

  《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是一种预防性法律措施,是一份严肃的警告,旨在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将“刑事追责风险”转化为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的“现实压力”。同时也是一份善意的提醒,让被执行人清醒认识自身的行为已触及刑事责任,促使其及时“回头”,及时自觉履行义务。

  近日,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有效倒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彰显法律执行的威严。

  在申请人苏某与被执行人甘某劳务纠纷一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甘某自愿付清劳务费,但是调解书生效后,甘某未履行义务。无奈之下,苏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第一次和解协议,甘某自愿在约定时间内履行完毕尚欠的款项。直到约定的履行时间,甘某再次失信。2025年4月,在法院即将对甘某采取拘留措施时,其承诺在一周后履行义务,但是甘某仍然没有履行,一而再地挑战法律权威和诚信底线。法院遂向甘某发出《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明确告知其拒不履行义务不仅可能面临牢狱之灾,还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后果,拖欠的债务也并不会因为承担刑事责任而消灭。

  在《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的威慑下,甘某于收到预告书的当日主动按第一次和解协议履行了第一期款项,并同时履行在法院另外2起案件。

  法官提醒: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严重破坏司法秩序、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被执行人应该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仅能避免承担刑事责任,还能维护自身的信誉和声誉,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法官说法:

  Q1:什么是“拒执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解释》第二条规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Q2:“拒执罪”要承担什么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Q3:哪些行为可能构成“拒执罪”?

  《解释》第三条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五)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六)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七)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八)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九)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解释》第四条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一)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三)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来源:港南法院   原标题:《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促使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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