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拒执罪等刑案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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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以现金方式领取工资逃避执行,构成拒执犯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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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3-20   查看:1039

编者按:张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案——被执行人以现金方式领取工资逃避执行,构成拒执犯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起,吉安市安福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福法院)陆续受理了朱某、刘某、邹某等人与张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后在安福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张某与朱某、刘某、邹某等人分别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

张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案

——被执行人以现金方式领取工资逃避执行,构成拒执犯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起,吉安市安福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福法院)陆续受理了朱某、刘某、邹某等人与张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后在安福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张某与朱某、刘某、邹某等人分别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共需还款110余万元。因张某未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自2021年1月始,朱某、刘某、邹某等人陆续向安福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安福法院向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冻结了张某名下银行账户。张某在收到法院的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后,明知应向执行法院如实报告财产,却未主动向法院申报财产,且为了规避执行,私下与工作单位协商,要求工作单位的财务人员以现金形式对其发放工资。至案发前,张某已累计领取工资5万余元用于日常开销,并未用于偿还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执行法院认为张某的上述行为涉嫌拒执犯罪,遂将张某拒不执行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24年11月,安福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张某具有部分履行能力,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后,未向法院主动申报财产,还与工作单位协商通过以现金领取工资的方式转移、隐匿财产,意图规避对到期债权的执行,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对被执行人张某的依法惩处,体现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的鲜明态度,彰显了司法公信,具有较好的教育引导意义。(来源于2025年3月4日江西高院发布“赣鄱利剑·打击拒执”行动执行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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