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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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涉及共有不动产确权分割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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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9   查看:1161

编者按:债权人代位析产案件多涉及债权人申请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析产,涉及动产或者不动产的确权分割。人民法院在确定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管辖时,应注意区别析产分割的共有物为不动产或者动产,分别确定管辖。析产分割的共有物为房屋、车位等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析产分割的共有物为动产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口编号:2024-01-2-077-001

唐某忠诉李某涛、王某波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案

——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涉及共有不动产确权分割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关键词:民事诉讼 债权人代位权 代位析产 不动产 专属管辖

  基本案情

  原告唐某忠诉称:原告与被告李某涛、王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涛偿还唐某忠借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涛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唐某忠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因李某涛无财产可供执行,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19年6月17日,李某涛、王某波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有的房产、车位及车辆、债权皆归王某波所有,夫妻共有债务归李某涛偿还。因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唐某忠合法的财产权益,2021年4月12日,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李某涛与王某波《离婚协议书》第三条财产分割的约定,恢复李某涛、王某波上述房产、车位等财产的夫妻共有属性。因主要财产即房产、车位皆登记在王某波个人的名下,李某涛没有财产可供强制执行。唐某忠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李某涛、王某波夫妻共同财产即房产、车位进行析产分割,确认李某涛对案涉房产、车位享有50%的份额等。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30日作出(2022)粤1302民初4657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处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逐级报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2日作出(2023)粤民辖285号民事裁定:一、撤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1302民初465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系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属三级案由共有纠纷项下的案由。该类纠纷应区别共有为动产还是不动产分别确定管辖。如果仅涉及动产的,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因本案原告诉请确认被告李某涛对涉案房产、车位享有50%的份额,涉及对不动产的确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故本案为不动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法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涉案房产及车位均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因此,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裁判要旨

  1.申请执行人可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实践中,债权人代位析产案件多涉及债权人申请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析产,涉及动产或者不动产的确权分割。人民法院在确定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管辖时,应注意区别析产分割的共有物为不动产或者动产,分别确定管辖。

  2.析产分割的共有物为房屋、车位等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析产分割的共有物为动产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1年修正)第28条

  移送管辖: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1302民初4657号民事裁定(2022年5月30日)

  指定管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粤民辖285号民事裁定(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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