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位置:首页>典型案例>撤销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点击复制标题网址

——温馨提示——

已复制到剪贴板,可粘贴到下一处。


时间:2024-12-05   查看:1083

编者按:  以案说“典”  槐法案例【2024】166  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发现对方把财产全部无偿转移到配偶名下,并办理离婚,债权人合法权益被侵害,可以依法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本期以案说“典”,通过李明亮法官审理的这样一起案件,了解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要满足哪些法律条件。  案情回顾  2022年1月,赵某借给钱某人民

  以案说“典”

  槐法案例【2024】166

  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发现对方把财产全部无偿转移到配偶名下,并办理离婚,债权人合法权益被侵害,可以依法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本期以案说“典”,通过李明亮法官审理的这样一起案件,了解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要满足哪些法律条件。

  案情回顾

  2022年1月,赵某借给钱某人民币5万元。2022年3月,钱某与其妻子孙某签订《婚内析产协议》,约定将其房产由钱某单独所有变更为孙某单独所有,并于当日办理了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2022年7月,钱某与孙某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产、汽车等全部归孙某所有,双方名下债务归钱某所有。

  2023年11月,赵某因钱某一直不归还5万元借款,将其起诉至槐荫区法院,法院依法判决钱某返还赵某5万元借款。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发现钱某已经办理离婚登记,名下房屋已经转移至孙某名下,并已经对外出售,钱某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赵某认为钱某及孙某通过婚内析产及离婚协议的方式,将名下房屋无偿转让给孙某,客观上造成了钱某财产减少,导致自己债权无法实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此将钱某及孙某起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撤销钱某及孙某《婚内析产协议》《离婚协议》中将房屋归孙某单独所有的行为,要求孙某以此前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为限,返还钱某房屋折价补偿款。

  钱某及孙某辩称,《婚内析产协议》《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不应撤销。

  法院审理

  法官经审理认为,赵某对钱某的债权发生于钱某与孙某签订《婚内析产协议》及协议离婚之前,已由生效民事判决书予以确定,该判决已生效且未执行完毕,赵某对钱某享有债权。案涉房产购买于钱某与孙某婚姻存续期间,经审查,钱某、孙某于2022年3月签订《婚内析产协议》,将婚后购买的案涉不动产约定为孙某一人所有。又于2022年7月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不动产、机动车、家具家电等均归孙某所有,双方名下债务均归钱某所有,协议整体可体现出钱某具有主动放弃财产权益的相关行为,孙某并未就取得案涉不动产所有权支付相应对价。《婚内析产协议》《离婚协议书》的相关财产分割条款影响了赵某债权的实现。赵某要求撤销《婚内析产协议》以及《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产归孙某所有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但案涉房屋已出售给案外人,已不具备将房屋恢复登记至钱某名下的条件,赵某诉请孙某以此前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为限,向钱某返还房屋出售价款,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四十条、第五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孙某以此前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为限,向赵某返还案涉不动产出售价款。

  法官说法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须满足以下要件: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债务人负担债务后,实施的财产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需以债权为限;债权人应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夫妻离婚财产约定自由,但自由并非没有边界,权利止于滥用之处,应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夫妻双方对于财产和债务的分割明显不公平,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因此依法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撰 稿丨崔存星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原标题:《槐法案例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本文标签: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关于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专业执行律师

邓杰律师

专业

深更厚积专注执行

尽责

全力办理执行委托

务实

扎实维护胜诉权益

邓杰,专业执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810022100),拥有十分丰富的复合从业经历,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某区城建部门政府公职律师、政府工程定标专家,深圳市政府法律类采购评审专家,网络技术工程师等,目前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所执业证号:24403200511032007)。邓杰律师在民事强制执行领域专注于深耕厚积精研,不仅淬炼了独到的财产调查技巧,还集聚了强大的团队协作资源,多年来身体力行大量参与办案实践和法条案例研究沉淀下了丰富的执行回款经验。邓杰律师擅长巧用强制执行程序规则措施,定制多措并举的执行解决方案,凝聚合力推动执行案件早日实现回款目标。邓杰律师奉行的执业信条为“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成人之美”,自始至终以最大限度、最大可能维护委托人的胜诉权益为价值追求。如您有胜诉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可以委托专业强制执行律师代办。

扫一扫,存名片

专业执行律师名片

律师名片

QQ扫一扫

专业执行律师qq

QQ咨询

电话咨询

邓杰律师电话:13715198118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电话咨询

微信扫一扫

专业执行律师微信

微信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