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房产脱封,申请国家赔偿为何被驳回?
编者按:
申请错误执行赔偿必须在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终本”不等于终结。法院已书面告知续封义务,申请执行人未及时申请且无证据证明法院有过错,赔偿请求不满足受理条件。债权人应主动跟进查封状态、保留提交凭证,否则脱封损失自行承担。查封房产脱封,申请国家赔偿为何被驳回?
基本案情
2014年,青岛中院就一起企业借款纠纷作出判决,判令债务人偿还借款本金937万余元及利息,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债务人和担保人未履行判决,债权人向青岛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5)青执字第840号。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担保人曲某名下位于青岛市崂山区的一套房产。2015年12月25日,因其他财产暂时无法处置,青岛中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8年12月19日,青岛中院作出续封裁定,查封期限为三年,并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需要继续查封的,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递交续封的书面申请”。2020年,高密某农业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从原债权人处受让了这笔债权,经法院裁定变更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
2022年4月,某某公司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案涉房产在查封期限届满后未被续封,公司认为已失去首封权,遂以青岛中院消极执行为由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赔偿400万元损失。
青岛中院驳回其赔偿申请。某某公司不服,向山东高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被维持原决定。某某公司又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仍被驳回。
争议焦点
申请执行人以法院未续封导致失去首封权为由申请国家赔偿,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裁判要旨
申请错误执行赔偿,原则上应在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等于执行程序终结,债权仍然存续,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法院已在续封裁定中书面告知续封申请的期限和方式,赔偿请求人主张已提交续封申请但无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同时,无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财产,亦不满足法定例外情形,赔偿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律师说法
很多当事人以为拿到胜诉判决就万事大吉,实际上执行环节才是实现权益的关键。这起案件中,某某公司从受让债权到发现房产脱封,中间有一年多时间,却没有及时向法院确认查封状态、提交续封申请,最终丧失了首封权,400万元的赔偿请求也被三级法院驳回。
问题出在哪里?核心在于搞混了两个概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俗称“终本”)和“执行程序终结”。“终本”只是暂时停止执行,债权还在,发现财产后随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而“执行程序终结”才是整个案件彻底结束。申请国家赔偿,原则上必须在执行程序彻底终结之后才能提出。案件还处在“终本”状态,赔偿申请连法院的门都进不去。
另外一个关键点是续封的责任在谁。法院在续封裁定上已经白纸黑字写清楚了——申请执行人要在期限届满前20天主动提交书面申请。这是申请执行人自己的义务,不是法院的义务。某某公司说把材料放到了法院信箱、邮寄被退回,但拿不出任何证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空口无凭,法院不可能仅凭一面之词就认定法院存在过错。
对普通债权人来说,这个案子有几点值得记住:一是拿到债权后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变更申请人身份,主动跟进查封财产的状态;二是把法院的每一份文书都仔细看一遍,特别是涉及期限、义务的内容;三是所有提交给法院的材料,务必保留好回执、快递单号等凭证;四是发现查封快到期了,不管法院有没有催,自己主动去问、去办,别等。执行程序中的很多环节,法院不会替当事人操心,自己的权益最终还是要靠自己盯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五百零六条第一款
案例索引
本文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委赔监142号国家赔偿监督审查决定书
维权攻略
————类案参考、行动指南————
(以下攻略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确认案件执行状态
先搞清楚你的执行案件目前是什么状态——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还是已经彻底终结。如果是“终本”状态,先申请恢复执行,不要急着申请国家赔偿,因为程序上可能根本进不去。
梳理法院是否尽到告知义务
翻出法院的所有执行文书,看有没有关于续封期限、申请方式的书面告知。如果法院没有告知,那情况可能不一样;如果法院已经明确告知了,续封就是你的责任。
收集固定提交证据
所有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务必留存原件和复印件。邮寄的保留快递面单和签收记录,现场递交的索要回执或拍照留存。口头沟通的,尽量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留下文字记录。
评估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查一下被执行人名下还有没有其他财产。如果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你的救济途径应该是申请恢复执行或参与分配,而不是申请国家赔偿。
咨询专业律师
执行异议、国家赔偿涉及复杂的程序规定,建议在采取行动前咨询专业律师,分析你的情况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证据是否充分,避免走弯路白费力气。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以下问答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问题1:终本案件能不能申请国家赔偿?
答:原则上不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只是暂时停止执行,债权依然存续,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申请国家赔偿通常要等到执行程序彻底终结之后。除非满足法定例外情形,比如立案超过五年且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财产。
问题2:法院没有主动续封导致房产脱封,法院要不要赔?
答:要看法院有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如果法院已经在裁定书中明确告知了续封申请的期限和方式,那续封就是申请执行人自己的义务,法院没有主动续封的法定义务。因申请执行人自己没申请导致脱封,法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3:申请国家赔偿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主要条件是执行程序已经终结。此外,赔偿请求人需要证明法院的执行行为存在错误,并且这个错误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案件还在执行过程中,损害后果可能还没最终确定,或者可以通过恢复执行、参与分配等方式补救,就不能申请赔偿。
问题4:“终本”和“执行终结”有什么区别?
答:“终本”是暂时停止执行,发现财产后可以恢复;“执行终结”是整个案件彻底结束,以后不再恢复。两者性质完全不同。“终本”状态下,执行程序并未真正完结,所以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国家赔偿。
问题5:债权转让后新债权人要做什么?
答:债权转让后,新债权人要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变更申请人身份。同时要主动跟进查封财产的状态,留意查封期限,在到期前按规定提交续封申请。所有提交给法院的材料都要保留好凭证,避免将来举证困难。
问题6:申请国家赔偿要准备什么证据?
答:需要证明法院的执行行为存在错误、该错误造成了实际损害、损害与错误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主张自己提交过续封申请,就要提供法院的回执、快递单号及签收记录等书面凭证,口头陈述没有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