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受偿权人不接受以物抵债,普通债权人接手时该缴全款还是补差价?
编者按:
优先受偿权人放弃以物抵债不等于放弃优先受偿权,普通债权人接手流拍财产时,应受清偿额为零的须按流拍价全额付款。接受以物抵债前必须先算清自己在多个债权人中的实际受偿份额,不能想当然地认为“按债权额补差价就行”。优先受偿权人不接受以物抵债,普通债权人接手时该缴全款还是补差价?
基本案情
深圳基础公司与云浮泓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东高院判决云浮泓泰公司支付深圳基础公司工程款3851万余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深圳基础公司向云浮中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查封并拍卖云浮泓泰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云浮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案涉房地产经两次司法拍卖和一次变卖,均因无人出价而流拍,变卖流拍价为8039万余元。
案涉房地产上存在多个优先受偿债权:长城公司对该房地产享有经生效判决确认的抵押权,山东莱钢公司对该房地产的建设工程享有经生效判决确认的1702万余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两笔优先债权本金合计已超过8702万元。上述优先受偿权人在执行程序中均表示不接受以物抵债。深圳基础公司表示愿意接受以物抵债。执行法院于2020年7月1日通知深圳基础公司按变卖流拍价8039万余元全额缴款。深圳基础公司不服,认为应以债权额与流拍价的差价补缴而非全额支付,遂提出执行异议。
争议焦点
拍卖财产流拍后,优先受偿权人放弃以物抵债,受偿顺序在后的普通债权人以物抵债时,应按何种标准计算应缴款项。
裁判要旨
以物抵债属于强制执行变价措施,与司法拍卖、变卖同属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变价程序。强制执行变价措施不改变多个执行债权的法定清偿顺序。前位债权人放弃接受财产抵债,仅意味着放弃这一变价措施,不代表放弃对流拍财产变价所得优先受偿的权利——放弃法定优先权须由权利人通过明示方式作出。在优先受偿权人未明示放弃优先权的情况下,接受抵债的普通债权人不会因此获得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就抵债财产变现价值受偿的地位。以物抵债相当于以流拍保留价购买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只能在应受清偿的债权范围内与保留价进行抵销。多个债权人并存时,执行法院仍应按法定顺位计算各债权人应受清偿金额,而非将流拍财产直接交由接受抵债的债权人受偿自身债权。本案中,案涉房地产变卖价8039万余元,而优先受偿债权本金已超8702万元,变价所得尚不足以清偿优先债权,深圳基础公司的普通债权应受清偿额为零,故应按流拍价全额缴款。
律师说法
这个案子涉及一个在实践中容易产生误解的问题——优先受偿权人不要以物抵债,是不是就等于放弃了优先受偿的权利?很多普通债权人会想:既然优先权人自己放弃了,那我接手这个抵债财产,是不是就可以按我的债权金额来抵,只补个差价就行了?深圳基础公司就是这么想的,但最高法院给出了明确的回答:不是这样。
以物抵债本质上就是一种财产变价方式,跟拍卖、变卖是一回事,不是把东西直接送给申请执行人。法院拍卖房子也好,拿房子抵债也好,最终目的都是把被执行人的财产换成钱,然后按照法定的顺序分给各个债权人。优先受偿权人不要这个抵债的房子,只是说明他不愿意拿这个房子抵自己的债,不代表他放弃了自己优先拿钱的权利。只要他没有明确说“我放弃优先受偿权”,他的优先地位就一直存在。
那普通债权人接受以物抵债时该怎么算钱呢?最高法院的规则是:你先算一下在这个案子里你的债权按顺序能分到多少钱——这叫“应受清偿的债权额”——然后用这个数额去抵扣房子的流拍价,不够的部分你再补。如果房子卖的钱连前面优先权人的债都不够还,那后面普通债权人的应受清偿额就是零,你想拿这个房子,就得全额付钱。
所以给各位债权人的建议是:在接受以物抵债之前,一定先搞清楚这套抵债财产上还有没有其他优先权人的债权没还完。如果有,而且金额比房子还值钱,那你要么准备好付全款,要么就别接这个抵债。另外,如果优先权人已经明确书面放弃优先受偿权,那你就可以按普通债权顺序来处理,但务必拿到书面证据。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2020年修正)
案例索引
本文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监414号执行裁定书
维权攻略
————类案参考、行动指南————
(以下攻略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查清债权顺位
在接受以物抵债之前,先向执行法院申请查阅案涉财产上的全部查封、抵押、优先权登记情况。搞清楚自己在这个案子里排第几位,前面还有多少优先债权没有清偿。这一步直接决定你到底是补差价还是付全款。
核实优先权人是否书面放弃
如果优先权人表示不接受以物抵债,务必确认其是否同时书面放弃了优先受偿权。口头说“不要房子”不等于放弃优先受偿,必须要有明确的书面文件。没有书面放弃文件,优先权人就依然排在前面。
算清应受清偿额
根据债权顺位和优先债权金额,计算自己在本次执行变价中实际能分到多少钱。如果优先债权总额已经超过抵债财产价值,那你的应受清偿额就是零。这个计算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书面说明,也可以委托律师核算。
书面表达接受意愿并确认缴款方式
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接受以物抵债申请书》,同时明确要求法院书面告知应缴款项的计算方式——是按差价补缴还是按全款缴纳。保留好法院的书面通知,这是后续维权的重要依据。
评估抵债财产的实际价值
不要只看流拍价。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或自行调查抵债财产的市场价值、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是否有租赁或占用等情况。如果流拍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接手后可能面临亏损。
保留全部书面材料
从申请查阅、法院回复、优先权人意见、到法院的缴款通知,所有书面材料全部保留原件或复印件。涉及金额较大的,建议聘请专业执行律师全程跟进,避免因对规则理解有误而承担不必要的资金压力。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以下问答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问题1:以物抵债到底算啥,是买房子还是直接抵债?
答:以物抵债本质上就是一种财产变价方式,跟拍卖、变卖是一回事。就是把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给申请执行人,用来抵偿债务。它不是直接把东西送给你,而是相当于你用流拍的价格把它买下来,只不过你可以在自己应得的债权额度内跟这个价格进行抵扣。
问题2:优先受偿权人不要以物抵债,是不是就放弃优先受偿了?
答:不是。优先受偿权人拒绝接受以物抵债,只是说明他不愿意拿这个房子来抵自己的债,不代表他放弃了自己优先拿钱的权利。放弃法定优先权必须由权利人明确说出来,不能靠“不要房子”来推断。只要他没书面说“我放弃优先受偿权”,他的优先地位就一直存在。
问题3:普通债权人接手流拍房,到底该缴全款还是补差价?
答:这取决于你的“应受清偿债权额”是多少。规则是:用你的应受清偿额去抵扣房子的流拍价,不够的部分你再补。如果房子卖的钱连前面优先权人的债都不够还,那你的应受清偿额就是零,你想拿这个房子就得全额付钱。如果抵扣后还有剩余,那就只补差价。
问题4:什么叫“应受清偿债权额”?
答:就是你在这个执行案子里按法定顺序实际能分到多少钱,不是你判决书上写的那个债权总额。法院要先把所有债权人的优先顺序排好,优先权人的钱先给,剩下的才轮到普通债权人按查封顺序分。算出来的这个数才是你的“应受清偿额”。
问题5:接受以物抵债之前,我该查清楚哪些事?
答:至少要查三件事:第一,这套抵债财产上还有没有其他优先受偿权(比如抵押权、工程价款优先权);第二,如果有,这些优先债权的金额大概是多少;第三,算一下房子流拍价够不够还优先债。如果优先债金额已经超过房子价值,那你的应受清偿额就是零,接手就得付全款。
问题6:优先受偿权人一直不表态要不要以物抵债,我该怎么办?
答: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会征求各债权人的意见。如果优先权人既不表示接受也不表示放弃,你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书面催告,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明确表态。但要注意,只要他没有明确书面放弃优先受偿权,他的优先地位就一直存在,不会因为不表态就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