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研办个案,推动执行
编者按:某银行横琴分行与某集团公司、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带租拍卖”实现多方双赢 基本案情 关于某银行横琴分行与某集团公司、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珠海中院判决某集团公司偿还某银行横琴分行借款本金3.75亿元及利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某集团公司未履行义务
某银行横琴分行与某集团公司、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带租拍卖”实现多方双赢
基本案情
关于某银行横琴分行与某集团公司、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珠海中院判决某集团公司偿还某银行横琴分行借款本金3.75亿元及利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某集团公司未履行义务,某银行横琴分行向珠海中院申请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现场调查发现,案涉16处抵押物大多为临街商铺、办公用房,被某集团公司改建后分别出租给22家商户,其中20家商户签订租赁合同的时间晚于抵押登记时间。租户们担心缴纳的押金、前期投入的装修成本无法挽回,恳请法院“带租拍卖”。法院核查租赁合同、与评估机构现场勘验、对比带租与不带租拍卖价格后,认为抵押房产具有较强的商业属性,在租约期限合理、租金合适的情况下,“带租拍卖”反而有利于提升买受人对房产商业价值的预估,不会影响抵押权的实现。相反,如对全部房产“去租”拍卖,不仅将引发执行异议、租金返还、装修赔偿等一系列纠纷,影响抵押房产处置效率,而且可能影响小商户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市场经营主体流失,打击“商圈经济”发展活力。经法院充分释明后,某银行横琴分行同意对大部分抵押房产“带租拍卖”。
法院通过拍卖、变卖成功处置了案涉5处抵押房产。对于无法成功变卖的抵押房产,法院累计提取了760万元租金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债权。最终,法院共为申请执行人兑现了5600万元债权。
典型意义
本案中,执行法院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积极探索抵押房产执行的最优方式,在不影响抵押权实现并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先抵后租”房产采取“带租拍卖”方式,并对拍卖变卖未成交的抵押房产采取活封措施,既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又最大限度降低了执行对租赁商户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护航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达到了善意执行、多方共赢的良好效果。(来源于2025年6月20日珠海中院发布2024年度执行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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