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研办个案,推动执行

位置:首页>典型案例

当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且有多个执行案件在身时,各申请执行人的正确抉择事关如何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点击复制标题网址

——温馨提示——

已复制到剪贴板,可粘贴到下一处。


时间:2025-06-10   查看:1062

编者按:曲靖市某某合作社联合社、曲靖市麒麟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4)最高法执监432号  申诉人(利害关系人):曲靖市某某合作社联合社。  申请执行人:曲靖市麒麟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云南某某产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云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曲靖市某某合作社联合社、曲靖市麒麟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最高法执监432号

  申诉人(利害关系人):曲靖市某某合作社联合社。

  申请执行人:曲靖市麒麟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云南某某产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云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梅某天。

  被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云南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昆明某某经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闫某丞。

  申诉人曲靖市某某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曲靖某某社)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云南高院)(2023)云执复17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曲靖某某社向本院申诉称:1.曲靖某某社对云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某某公司)的债权已经生效判决予以确认,曲靖某某社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中院)对被执行人云南某某公司名下抵押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地上建筑物、基坑申请参与分配,符合申请参与分配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四条规定按先后顺序清偿的前提是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本案不存在该情形。2.曲靖某某社已向昆明中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但未获受理,昆明中院财产处置程序违法。3.曲靖某某社本案所提出的执行异议,与在昆明中院(2022)云01执异2250号案中所提异议,是基于不同生效判决及法律事实提出的不同权利主张,云南高院复议裁定将两案合并混同审查,认为提出的异议理由不一致,不符合诚实信用的诉讼原则,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本院认为,本案监督程序审查的重点问题为,曲靖某某社主张参与分配是否应予支持,昆明中院以物抵债裁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被执行人云南某某公司是企业法人,目前尚无证据显示其存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等符合破产条件的情形,此种情况下,是个别清偿的执行分配,而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第五百零八条等规定作出的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参与分配,故不涉及对全部已知债权人统一分配,并在清偿优先受偿债权后由普通债权按比例受偿的情形。

  在多个债权人对云南某某公司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分配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的规定,应按照优先受偿权、查封顺序等确定清偿顺位。本案中,曲靖市麒麟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对案涉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且是该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基坑的首封债权人,受偿顺位优先于曲靖某某社。在将流拍财产以物抵债给曲靖市麒麟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尚不足以清偿其债权的情况下,本轮财产处置程序并无剩余财产可向曲靖某某社分配,不存在曲靖某某社所主张的未将其纳入分配导致财产处置、分配程序违法的情形。

  综上所述,曲靖某某社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申诉请求不予支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曲靖市某某合作社联合社的申诉请求。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本文标签: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关于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专业执行律师

邓杰律师

专业

深更厚积专注执行

尽责

全力办理执行委托

务实

扎实维护胜诉权益

邓杰,专业执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810022100),拥有十分丰富的复合从业经历,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某区城建部门政府公职律师、政府工程定标专家,深圳市政府法律类采购评审专家,网络技术工程师等,目前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所执业证号:24403200511032007)。邓杰律师在民事强制执行领域专注于深耕厚积精研,不仅淬炼了独到的财产调查技巧,还集聚了强大的团队协作资源,多年来身体力行大量参与办案实践和法条案例研究沉淀下了丰富的执行回款经验。邓杰律师擅长巧用强制执行程序规则措施,定制多措并举的执行解决方案,凝聚合力推动执行案件早日实现回款目标。邓杰律师奉行的执业信条为“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成人之美”,自始至终以最大限度、最大可能维护委托人的胜诉权益为价值追求。如您有胜诉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可以委托专业强制执行律师代办。

扫一扫,存名片

专业执行律师名片

律师名片

QQ扫一扫

专业执行律师qq

QQ咨询

电话咨询

邓杰律师电话:13715198118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电话咨询

微信扫一扫

专业执行律师微信

微信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