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研办个案,推动执行
编者按: 【基本案情】 江苏某玻璃公司成立于2004年,原系当地规模较大的钢化玻璃生产企业,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产生众多债务纠纷而停产,并陆续产生诉讼和执行案件。睢宁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关联案件检索发现,该公司有256件涉执案件,执行标的达2亿余元,其中包括欠付227名职工工资共计445万元,但职工因申请仲裁、执
【基本案情】
江苏某玻璃公司成立于2004年,原系当地规模较大的钢化玻璃生产企业,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产生众多债务纠纷而停产,并陆续产生诉讼和执行案件。睢宁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关联案件检索发现,该公司有256件涉执案件,执行标的达2亿余元,其中包括欠付227名职工工资共计445万元,但职工因申请仲裁、执行较晚,未能有效保全到财产。办案团队经初步评估,该公司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如继续执行,职工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遂决定导入执破一体程序。
在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睢宁法院指导管理人运用执行程序既有的查控结果,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同时由执行法官协助管理人顺利接管破产财产,保障破产财产交接。由于破产财产经多次拍卖未能成交,如继续降价拍卖将无法保障职工债权、社保债权。为此,法院利用县域执破一体联动机制,多次与企业属地街道、自规局、商务局等职能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拓宽破产财产处置渠道,最终推动破产财产顺利拍卖成交。2024年2月,227名职工的445万元债权全部兑付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充分发挥执破一体机制优势,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在执行期间,法院发现被执行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职工工资通过执行程序无法获得清偿,遂秉承依法保护民生权益的理念,及时运用执破一体工作机制导入破产程序,推动职工债权依法在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在破产财产处置困难的情况下,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发挥政府职能部门招商引资优势,推动破产财产处置变现,最终实现对企业债务的概括、公平清偿,妥善化解227名职工工资权益保障难题。(来源于2025年1月16日江苏高院发布的《江苏法院2024年“小标的 大民生”专项执行行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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