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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渔期扣船促和解,法有情护渔保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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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3-21   查看:1028

编者按:  【基本案情】  王某作为渔业船员受雇于梁某,在梁某所有的海洋捕捞渔船上提供劳务多年。2019年12月,王某在起网作业时受伤导致六级伤残。南京海事法院经审理判决:梁某及其配偶杜某共同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65万余元,并立案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渔船出海作业,未能实际扣押,法院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

  【基本案情】

  王某作为渔业船员受雇于梁某,在梁某所有的海洋捕捞渔船上提供劳务多年。2019年12月,王某在起网作业时受伤导致六级伤残。南京海事法院经审理判决:梁某及其配偶杜某共同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65万余元,并立案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渔船出海作业,未能实际扣押,法院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4年5月1日,连云港进入海洋伏季休渔期。南京海事法院抓住休渔期“渔民上岸、船舶靠港”的有利时机,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并成功扣押渔船,同时向渔政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限制该船离港。为尽快兑现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同时不影响渔船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生计,南京海事法院并未直接启动船舶拍卖程序,而是立即召集当事人做执行和解工作。经过释法析理、疏导劝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8月1日特许开捕前给付执行款,执行款付清后即依法解除船舶扣押。7月23日,被执行人将全部款项汇至执行案款账户,南京海事法院随即解除对渔船的扣押措施。案件以双赢的实际结果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某如期足额收到和解款,被执行人的渔船也赶上了第一批特许出海捕捞作业。

  【典型意义】

  船员是海上作业的辛勤劳动者,也是家庭的顶梁柱,一旦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款是其应对伤病救治、后续康复以及维持基本生活不可或缺的保障。南京海事法院坚持“终本”不终止、一“执”到底的原则,持续跟踪案件财产线索;深入了解当地风俗习惯和行业惯例,借助国家海洋伏季休渔这一渔业资源养护管理制度,顺利推进案件执行进程;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兑现渔业船员胜诉权益的同时,充分兼顾船东的渔业生产经营。本案是南京海事法院主动拓展涉海涉渔案件执行思路,积极联动渔政部门、全力维护涉海民生权益的生动体现。(来源于2025年1月16日江苏高院发布的《江苏法院2024年“小标的 大民生”专项执行行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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